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四十、四十一条对从事住宅装修的经营者和从事物业管理的经营者的义务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十条 从事住宅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方案、期限、质量、价格、环保指标、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还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环保和安全指标、等级、价格等,材料应经消费者验收、认可。
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监督,不得损害业主利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大会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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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