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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徽省工商系统十大打假典型案例

2014-03-14   浏览:5152

2013年,全省各级工商部门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全年12315系统共受理消费申诉举报咨询137758件,日平均受理量377件,解决136289件,解决率为98.93%,其中受理消费者申诉1987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49.6万元,受理举报5924件,罚没款1082.66万元。

 

一、2013年安徽省工商系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套餐承诺未兑现,临泉工商促退费

2、理财产品难赎回,舒城工商化纠纷

3、快递迟到三个月,屯溪工商令赔偿

4、热水袋爆裂伤人,安庆工商助索赔

5、水管爆裂地受损,凤阳工商帮维权

6、房屋设计擅修改,淮北工商化矛盾

7、预约消费起纠纷,蚌埠工商息干戈

8、汽车维修存猫腻,六安工商保权益

9、退货另收折旧费,铜陵工商助维权

10、西红柿发病减产,淮南工商力护农

 

二、2013年安徽省工商系统十大打假典型案例

1、合肥市工商局查处金三角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汽油案

2、界首市工商局查处界首市邮政局物流配送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3、含山县工商局查处安徽恒昌房产公司另收燃气开户费案

4、安庆市工商局查处安庆市开发区老庆祥珠宝店销售商标侵权黄金案

5、铜陵市工商局查处叶爱平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销售的商品案

6、利辛县工商局查处金敦娱乐会所销售不合格啤酒酒瓶案

7、宣城市工商局查处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服装案

8、泗县工商局查处国人米业有限公司经营假冒厂名厂址大米案

9、芜湖市工商局查处可诺丹婷美容院虚假宣传及以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10萧县工商局查处李叶青销售假种子案

 

2014年,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将紧紧围绕服务和改善民生,大力推进新《消法》的贯彻实施,不断提升消费维权水平,加大消费和服务领域维权力度,开创消费维权工作新局面。

一是集中开展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有关服务等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

二是组织开展对保险行业的消费者评议。

三是开展流通领域消防产品、建材、儿童用品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的专项整治。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14日

 

一、2013年安徽省工商系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二、2013年安徽省工商系统十大打假典型案例

 

1、合肥市工商局查处金三角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汽油案

2013年4月,合肥市工商局接到多位车主电话投诉,反映位于市区北二环的合肥金三角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站93#汽油质量有问题,造成车辆故障。市局当即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实施检查并依法对93#汽油进行随机抽样送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该组93#汽油样品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从山东济南的中化工油气销售有限公司购进93#车用无铅汽油690吨,总价款565.8万元,然后以每升7.12元的价格对外零售。当事人于4月26日入库的30.1吨汽油经检验,乙醇含量不达标、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超标、辛烷值不达标、硫含量超标。执法人员还对部分车辆受损的消费者进行了调查取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汽油的行为,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此次事件中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第五十条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合肥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93#汽油、没收违法所得67714.02元和罚款1124791.68元的行政处罚。截止2013年11月底,当事人已对5076辆受损车辆进行了赔付,赔付金额3274万余元。

 

2、界首市工商局查处界首市邮政局物流配送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13年9月,界首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发现界首市邮政局物流配送部涉嫌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遂立案调查。

经查:2013年8月,当事人以每吨2650元的价格(含运费)购进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绿陵”牌复合肥料15吨,以每吨2700元的价格销售给界首市民发家庭农场使用。工商执法人员于9月17日,按照国家抽样标准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该品牌的肥料进行抽样,样品经委托安徽中科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界首市工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0元,并罚款59250元的行政处罚。

 

3、含山县工商局查处安徽恒昌房产公司另收燃气开户费案

2013年3月,含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徽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房价外另行收取购房户的天燃气开户费,遂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安徽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成立,并于同年十一月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昭关路北侧开发“玉龙花园”地产项目,该小区天燃气的建设安装由巢湖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承建施工。当事人和该燃气公司达成口头协定,要求该燃气公司必须凭当事人出具的燃气开户联系函方可开通燃气。含山县物价局提供的该房地产公司的《安徽省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示范文本,已标明其销售价格含有燃气管道预埋建设费用。而当事人在交房时要求购房者按每户2350元交纳“燃气开户费”,否则不给购房者开具《燃气开户联系函》,致购房者仅能收房而不能获得燃气供应。截止2013年3月27日,当事人共收取187户“燃气开户费”,合计4394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皖价服[2007]181号文件关于对商品房销售中收取供气配套设施费用收费规定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含山县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4、安庆市工商局查处安庆市开发区老庆祥珠宝店销售商标侵权黄金案

2013年10月,安庆市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安庆市天柱山路购物广场苏果超市一层137、138柜台租赁经营者赵建洪专柜进行检查。

经查:专柜其中的两个方形柜台有关牌匾标识、商品标签、销售票据、礼品盒上均标有“图形及中国黄金”组合标识,与举报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所持有的第5366859号、第5366862号注册商标相似。经鉴定,上述黄金及有关牌匾标识、商品标签、礼品盒等标识,均不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授权销售,属擅自使用该公司“中国黄金”注册商标的产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相关侵犯“图形及中国黄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标签、票据、礼品盒及牌匾,并罚款31800元的行政处罚。                                            

 

5、铜陵市工商局查处叶爱平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销售的商品案

2013年11月,铜陵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叶爱平经营的铜陵市乐平五金经营部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户经营场所内置有待售的“本邦”牌规格为“220V 150W”、“220V 200W”的普通照明灯泡及“沪”字牌规格为“230V 200W”的普通照明灯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逐步禁止进口和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的公告》,上述三种商品自2012年10月1日起被禁止销售。案发时,上述灯泡商品均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构成了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铜陵市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该批灯泡商品,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6、利辛县工商局查处金敦娱乐会所销售不合格啤酒酒瓶案

2013年6月,利辛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金敦娱乐会所销售的“金威”牌啤酒酒瓶进行抽样检查并送检,经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为不合格啤酒酒瓶。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5月,从天津一代理商处购进150箱标注:金威啤酒(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威”牌啤酒,规格:320ml×24瓶×1箱,购进价格为60元/箱,销售价格为72元/箱。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啤酒酒瓶行为已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利辛县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行为,并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7、宣城市工商局查处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服装案

2013年9月,宣州区工商局执法人员组织对宣城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的由江苏名鳄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培罗蒙”牌休闲衬衫(货号5905)依法进行抽检。经“培罗蒙”商标持有人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鉴定,此次抽检的“培罗蒙”休闲衬衫备样(货号5905)的“培罗蒙”休闲衬衫为假冒其公司“培罗蒙”品牌的商品,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培罗蒙”牌休闲衬衫当事人共进7件,销售价格每件528元,已销售4件,剩下的3件其中1件已用于检测,1件备样,另1件当事人已下架退货,当事人提供了退货票据,非法经营额3696元,该货号的抽检样品侵犯了商标注册专用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宣州区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扣押在案的1件“培罗蒙”休闲衬衫,并罚款9240元的行政处罚。

 

8、泗县工商局查处国人米业有限公司经营假冒厂名厂址大米案

2013年1月,泗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对泗县草沟镇于韩村草沟经济开发区市场进行检查,发现泗县国人米业有限公司加工包装、销售假冒黑龙江五常绿源米业“绿源”牌注册商标和沛县龙晶精米加工厂“天堂湖”牌注册商标包装袋,涉嫌假冒他人厂名、厂址行为,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泗县国人米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以0.5元/条和1元/条的价格,从江苏徐州编织袋批发市场购进标有“绿源”牌注册商标黑龙江五常绿源米业包装袋500条,标注为25公斤,“天堂湖”牌沛县龙晶精米加工厂包装袋500条,标注为25公斤,无法提供进货发票,且与黑龙江五常绿源米业和沛县龙晶精米加工厂无授权使用合同或协议,私自以其名义包装自己生产的大米,每袋成本价为92.5元,已生产100袋,并准备以100元每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无销货台帐,违法货值10000元,无获利。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及《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一百零五、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泗县工商局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9、芜湖市工商局查处可诺丹婷美容院虚假宣传及以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13年3月,芜湖市工商局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对芜湖市步行街可诺丹婷美容院进行检查。

经查:其宣传册上宣传“采用最先进的编织技术—棉拉架、拥有四大专利认证资质的品牌、蚕丝蛋白面料…修复受损细胞…保肝护肝…起解毒排毒作用、胶原蛋白…高于口服胶原蛋白5倍的速度被皮肤细胞吸收”等,无任何科学依据、证明材料,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现场还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会员卡上注明“此卡最终解释权归属本公司”的合同用语,构成以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芜湖市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10萧县工商局查处李叶青销售假种子案

2013年4月,萧县工商局接举报,称当事人李叶青经销的“鑫圣源”牌金农118玉米种及中玉15玉米种涉嫌为假种子,遂于4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2年12月,当事人李叶青从河南长葛圣源种业有限公司以每袋380元的价格分别购进外包装上标有河南圣源种业有限公司的“鑫圣源”牌“金农118”玉米种95袋(1×1.9kg×20小袋)及“中玉15”玉米种30袋(1×4500粒×20小袋),上述标有“金农118”及“中玉15”的玉米种经北京金农科种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均为假冒种子。

当事人销售假玉米种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假种子的违法行为。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萧县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未售的“金农118”及“中玉15”玉米种各3袋,没收违法所得4760元,并罚款3464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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