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0年7月27日,消费者朱女士到淮北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诉称其在2008年11月份在某理容中心预付了1000元,办理了美容消费卡,并且店家答应赠送蒸汗28次。但是当时没有开具收据和发票,每次消费也只是店家派人在一个专门的本子上记录消费金额和消费项目。朱女士近日去该店消费时却被告知理容中心更换老板了,现在商家不做理发项目了,并且只经营美容项目。但是朱女士所购买的消费卡里还剩余620元没有消费,也被告知不能在此店消费。朱女士认为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被侵害,遂到淮北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协给予其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朱女士的投诉后,立即对案件进行调查。经调查,消费者朱女士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调查发现该理容店实际为是前任经营者的弟弟负责经营,且使用的营业执照还是前任老板的营业执照,因此该店有义务退还朱女士消费卡里的余额620元。经过对店主的法律宣传和调解,该店负责人愿意退还朱女士620元。消费者朱女士对此结果表示很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的纠纷在预支消费领域内很典型,本案是消费卡余额不能使用,大多数情形都是由于经营者的变更所带来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应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