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快递服务调查中,共收集了70多张快递服务企业的“快递详情单”,分属15家快递服务公司。省消费者协会组织省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的法律专家对各公司的“快递详情单”进行了法理研究,发现各快递服务企业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中存在12个方面的问题。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将相关问题与建议公布如下:
问题一:任意扩大当事人范围,推卸违约责任。
现象说明:不少快递公司的格式条款中,在订立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中扩大了提供服务方的概念,承运人一方不仅仅是快递公司,还包括承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独立承包商,甚至包括雇员、代理人等。这样的规定把快递公司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推卸给承运商、承包商甚至雇员、代理人个人。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会遇到一系列的麻烦和困难。同时也造成了快递行业不规范经营的情况:如出现纠纷不积极解决,甚至一走了之,各公司及个人之间分包、转包频繁、个人承担责任能力有限等。
问题条款:
顺丰速运公司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1条规定:本契约于寄件人签署之日订立,立约双方为顺丰速运网络中的承运公司及寄件人。
星晨急便公司的《快递运单契约条款》第1条规定:签订本运单的星晨急便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关联公司、以及他们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和独立承包商是本运单的承运人。
联邦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中关于“定义”部分的规定:本托运单上,凡提到“本公司”及“联邦快递”的,均指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人、子公司、分公司和关联公司、以及它们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和独立承运商。
优速物流公司的《运送服务条款》第12条规定:本运单由优速物流网络所加盟单位统一使用,各加盟单位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款仅约束于寄件人与始发地接受货件的承运单位双方。
鑫飞鸿速递公司的《服务契约》第8条第5项规定:使用本单,但未实际通过鑫飞鸿速递网络托运的,则服务人不是本公司。如发生遗失、损坏,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消协观点: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应当以快递服务企业作为合同主体向托寄人承担违约责任。承运公司、关联公司及独立承包商不应当由消费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基于承运公司、关联公司及独立承包商等行为而导致的违约行为,应该由快递公司和承运公司、承包商等之间另行合同约定来解决。快递服务企业不应以合同执行人系其他人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问题二:对未保价快件赔偿额限制的规定,减轻了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现象说明:一些格式条款对未保价快件的赔偿以资费倍数为赔偿标准,并对标准赔偿最高额作出限制;一些格式条款对赔偿的范围规定了只赔偿交寄物品本身的实际价值,对其他任何间接损失或其他附随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条款:
顺丰速运公司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15条规定:若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第18条规定:本契约所称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指托寄物本身的价值,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或在市场上任何直接、间接损失,或特殊商业价值损失。
韵达快运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第6条第2项规定:未保价快件损毁和灭失的,按照快件资费的五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
星晨急便公司的《快递运单契约条款》第15条规定:若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在不超过运费五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第17条规定:本契约所称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指托寄物本身的价值,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或在市场上任何直接、间接损失,或特殊商业价值损失。
准点物流公司的“托运人须知”第3条规定:托运人在托运贵重物品时,应如实主动投保,否则一旦发生损坏或遗失,将按运费的十倍(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按照民航条例,最高赔偿不超过每公斤20元人民币。
鑫飞鸿速递公司的《服务契约》第7条规定:一般赔偿:当托寄物发生遗失、损坏,则按以下条款赔偿:1.本公司对寄件人所寄物品的利益、利润、实际用途、特殊商业价值,或在市场上任何直接与间接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只针对本快件是普通件,或保价件来做处理。2.所有的赔偿并不包括该对象所带来的附带价值;所有赔偿、协调由当地收件营业站负责按本契约处理。3. 快件损失,按运费三倍赔偿或免费补寄;文件类最高赔偿金额每票不超过美金10元;样品类最高赔偿金额每票不超过美金30元,两者赔偿以少额为准。4. 凡寄国际货品类最高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美金3元,每票最高不超过美金100元为限。
优速物流公司的《运送服务条款》第4条规定:若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架丢失、损坏,国内快件:最高赔偿为运费的三倍;国际快件:文件最高不超过港币100元;货样最高不超过港币400元的赔偿。
速尔快递公司的《运输条款》第6条规定:本公司的责任:基于本协议对贵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直接损失,且不超过本协议规定的限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托运物品损毁或灭失的赔偿办法为:(2)如没有办理投保手续的,按照以下的办法处理:赔偿当票货物运费的三倍,文件最高赔偿为100/票,货样最高赔偿为800/票。若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最高赔偿额,本公司所承担的全部责任不超过快件的实际价值。每票快件只能提出一次性索赔,且这种赔偿将作为对有关损失或损坏的全部和最终的解决方案。
申通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合同》第4条第2款规定:如托运人(寄件人)对交寄快件物品选择不进行保价,则双方确认交寄快件物品实际价值不超过其支付的快递费用5倍。选择不保价服务品种的,如交寄快件物品毁损灭失,按照双方在快递详情单上的约定进行赔偿,如双方没有约定,按照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托运人(寄件人)已支付快递费用的5倍赔偿。第7条规定:快递服务单位只对交寄快件物品的本身价值依照本合同进行赔偿,双方确认由于快件物品毁损灭失所引起的托运人(寄件人)的其他损失(包括期待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联邦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有关“有限责任”的规定:本公司对有关贵方托运货件的损毁、遗失、延迟、短缺、误送、未送交、错误信息或为提供信息之最大责任,根据本托运单限制为每票托运货件100元人民币或每千克20元人民币,以较高者为准,但若贵方按下文申报更高的货物申明价值,则不在此限。有关“不承担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托运单或本公司《标准运送条款》中所含之条款,就每票托运货件,凡超过货物申明价值或100元人民币或每千克20元人民币(以较高者为准)之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或利润之损失,无论其损害是直接的、附随的、特殊的或是间接的,也无论本公司是否知悉或应知悉可能发生之损害,本公司均不负其责任。
天天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第6条规定: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五倍的限额内,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三倍的限额内赔偿交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第7条规定:本协议所指交寄物品的“实际价值”,是指交寄物品本身的价值,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或在市场上任何直接、间接损失,或特殊商业价值损失。
CCES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第8条规定:对遗失、损坏和被盗的未保价的快件物品,按《快递详情单》中约定的非保价快件赔偿限额执行。根据CCES公司的《快递详情单》上的规定,未保价快件按资费的5倍赔偿。第7条规定:本公司对由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或其他附随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汇通快运公司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第8条规定:未保价快件赔偿限额为资费的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伍佰元人民币。
圆通速递公司《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第7条规定: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的,赔偿限额为资费的三倍。
中通速递公司《契约条款》第8条规定: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未保价快件,信件类按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其他附加费用)的2倍赔偿,包裹类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其他附加费用)的5倍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EMS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使用须知》第7条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但最高不超过所付资费的三倍;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消协观点:
上述格式条款对未保价快件的赔偿额作出限制,违反了《合同法》有关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减轻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未保价的托寄物品的损失赔偿范围也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上述格式条款规定对未保价托寄物品的赔偿范围,按照快件资费的若干倍予以赔偿,以及对赔偿最高额作出限定,减轻了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可得利益损失,只要消费者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种损失是由快递服务企业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快递服务企业也应当承担此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内容无效。
问题三:对不同客户实行不同赔偿标准,涉嫌歧视消费者。
问题条款:
顺丰速运公司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15条规定,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
天天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第6条规定,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五倍的限额内,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三倍的限额内赔偿交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
消协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快递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减轻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上述格式条款对月结客户和非月结客户实行不同的赔偿标准,涉嫌歧视消费者,应当予以取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问题四:任意扩大免责范围,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现象说明:(1)借用“不可抗力”这一模糊概念,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对于超出快递服务企业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也纳入免责范围。(3)对于快件的固有缺陷或特征,无论快递服务企业是否知晓,快递服务企业都免除违约责任(4)寄件人包装不良,提供住址不正确,造成快件损害、遗失的,快递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
问题条款:
CCES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寄件人填写收件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错误或不全、收件人地址变更或无法送达的地域导致的快件延误、无法签收或无法退还;寄件人包装不当和货物本身自然损耗所引起的各种损失;因自然灾害、国家强制力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快件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等损失。本公司对由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或其它附随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优速物流公司的《运送服务条款》第8条规定: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变等不可抗力及航班延误或政府行为等造成货件的延误、损失、丢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速尔快递公司的《运输条款》第7条规定:对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空运或禁运等不可抗力;快件的固有缺陷或特征(无论本公司是否知晓);暴乱或民间骚乱;非本公司雇员或与本公司没有合同关系的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如发件人、收件人、第三人、海关或政府权力机构的干涉;劳资事件;对于电子音像图片、数据或记录的电磁性损害或删除。
联邦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规定:不论是对贵方的所为或疏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托运货件之申报不正确,包装、保护、标识或托运地址等不当或不完整),还是对托运货件之收件人或其任何有关人员之所为或疏忽,本公司均不负责。此外,如果贵方或收件人违反本契约的条款,本公司亦不负责。如果托运现金、货币或其他违禁/不接受托运物品发生遗失、损毁、延迟、短缺、误送、未送交、错误信息或未提供信息时,本公司不负责任。凡因本公司无法控制之原因就贵方之托运货件所造成的损失、损毁、延迟、短缺、未交送、错误信息或未提供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事件、空难、气候状况、机械故障所造成之延迟、公敌行为、战争、罢工、内乱、或掌握实际或表见的管理权的政府机构所为或疏忽,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鑫飞鸿速递公司的《服务契约》第8条规定:不予理赔事项包括:1.寄件人包装不良,提供不正确之住址,所造成之损害、遗失的;因收件人或寄件人的原因而退件导致损坏或遗失的,如液体、粉体、玻璃不赔偿;2.收件人检收签章后,再提出申请理赔。3.因航班调度、海关作业、机场设备或地勤失误等因素所造成之延误;因气候、天气及人为不可抗拒之因素造成之损害;6.寄件人未经当地营业站特定安排,私自通知取件员而快件运行出现破损、延误、遗失等。
消协观点:
上述格式条款旨在减轻、免除快递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赔偿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第一,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说认为“不可抗力”一般是指自然灾害和战争。上述格式条款对将诸多因素都纳入不可抗力,其目的在于免除自身的违约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行为,违约方并非全部免责,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形部分免责或全部免责。违约方还需承担及时通知的义务,如因违约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违约后果的扩大,违约方就扩大的损害结果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免责。
第二,将航班延误、第三方的作为和不作为都写入免责范围,意在减轻、免除自己的责任,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对于出现航班延误等原因导致的快递延误,应当由快递公司向航空公司行使追索的权利,而不能抽身于事外,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直接免责;对于因第三方作为或不作为如交通事故等导致的损害赔偿,应当由快递服务企业向顾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不是让顾客自己向第三方去索赔。
第三,在快递服务过程中,由于收件人或寄件人的原因导致托寄物品不能按时送达,但是快递服务企业仍应当承担妥善保管托寄物品的义务,不得随意处置托寄物品。因保管不善导致托寄物品损坏、遗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递组织可不负赔偿责任:a)由于顾客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快件损失的;b)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c)顾客自交寄快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问题五:逾期送达免收邮费的规定,减轻了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沈某通过某快递公司向客户邮寄一批货物,寄收两地相距不到300公里。三天内完全可以到达。但是客户等了20天仍没收到该批货物。为此,沈某因延期10天交货而赔偿客户12000元违约金。经查询,沈某发现该批货物延误系快递公司错填收寄信息所致。沈某找该快递公司索赔,因赔偿数额协商无果而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该快递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沈某向客户给付的违约金。
问题条款:
天天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第6条规定:因本公司原因造成交寄物逾期送达7天以上的,本公司承诺免除本次运费,不做其他赔偿。
中通速递公司的《契约条款》第7条规定:快件发生延误或丢失,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邮政EMS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使用须知》第7条规定:邮件如发生延误,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包装箱、保价等附加费用)。
CCES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第7条规定:本公司对由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或其它附随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联邦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有关“有限责任”的规定:本公司对有关贵方托运货件的损毁、遗失、延迟、短缺、误送、未送交、错误信息或为提供信息之最大责任,根据本托运单限制为每票托运货件100元人民币或每千克20元人民币,以较高者为准,但若贵方按下文申报更高的货物申明价值,则不在此限。
速尔快递公司的《运输条款》第9条规定:本公司将按照正常运送标准尽合理努力派送,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鑫飞鸿速递公司的《服务契约》第7条第5项规定:本公司按照其运送标准时间合理努力派送快件,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消协观点:
上述快递服务企业制定的格式条款规定了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快递服务企业最大限度赔偿责任仅仅是承担免除本次运送的服务费用,不承担因逾期送达所导致其他损失。此类格式条款意在减轻、免除快递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不得超过72小时;同城快递延误时限为3日,国内异地快递为7日,国际快件为10日。如果超出上述时限,则属于快递彻底延误,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而有权要求快递服务企业作出赔偿。
关于快递延误的赔偿范围,按照《合同法》第112条和第113条规定,快递托寄物品被延误投递的,不仅应当免除本次快递费用;而且因延误投递而造成其他损失的,快递服务企业还应当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不得超过72小时;同城快递延误时限为3日,国内异地快递为7日,国际快件为10日。如果超出上述时限,则属于快递彻底延误,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而有权要求快递服务企业作出赔偿。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事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事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问题六:“以包装不当为由致损拒赔”的免责条款有失公平。
现象说明:通过单方约定,把包装及服务过程中的一些损害责任推给寄件人,导致纠纷,也怂恿一些暴力分检现象的发生。
问题条款:
顺丰速运公司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6条规定:寄件人如违反以下义务,应对因此造成的本公司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寄件人须将托寄物妥善包装,易碎品更应加强内外包装,做足一切措施保障托寄物安全运输。
天天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第5条规定:因寄件人包装不当造成快件损毁、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
韵达快运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第2条规定:寄件人应对交寄的快件进行包装,包装应根据物品的性质,满足运输、装卸、投递的要求,并应考虑该快件不会污染和损毁其他快件。第8条规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快件延误、损毁、灭失的,快递服务组织不承担责任:(3)寄件人对快件包装不善,导致损毁的。
中通速递公司《契约条款》第4条规定:快件包装必须符合运输条件和本公司的规定要求,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寄件人自负。
圆通速递公司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第5条规定:因寄件人封装不善造成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
汇通快运公司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第5条规定: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
星晨急便公司的《快递运单契约条款》第3条规定:寄件人自行包装货物的,应当保证包装适合运输,如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及他人人身损害的,寄件人承担责任。第9条规定:寄件人如违反以下义务,应对因此造成的本公司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寄件人必须将托寄物妥善包装,易碎品更应加强内外包装,做足一切措施令托寄物安全运输。
鑫飞鸿速递公司的《服务契约》第4条第1项规定(1号面单):本公司业务承揽人不负有协助货物包装之责任,至于货物包装的安全考虑,应于交寄时,由寄件人妥善包装。第5条规定(2号面单):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
CCES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第5条规定:寄件人对交寄的快件物品应妥善包装,且必须符合物品安全运输的要求。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寄件人包装不当……所引起的各种损失。
申通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合同》第3条规定:托运人(寄件人)违规交寄快件物品或包装不善导致快递服务单位物品或第三人物品等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快递服务单位或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联邦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规定:不论是对贵方的所为或疏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托运货件之申报不正确,包装、保护、标识或托运地址等不当或不完整),还是对托运货件之收件人或其任何有关人员之所为或疏忽,本公司均不负责。
速尔快递公司的《运输条款》第10条规定:贵公司的保证和赔偿责任,如贵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以下保证和陈述,贵公司应赔偿因此对速尔物流公司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货物所有标识完整准确、地址清楚、包装妥当,适用于一般注意程度下的安全运输。
消协观点:
快递服务合同本质上是托寄人与快递服务企业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托寄物品的安全送达是快递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快递服务企业单方设定该条款,不但为快递服务企业致损不赔提供借口,同时也增大了消费者致损索赔的难度。因此对于托寄物品的包装不当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将责任全部推给消费者。根据《合同法》第306条对托运货物包装的规定和《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对验视和封装程序的规定,如果托运人封装不当,承运人有责任提出合理的要求,并提出专业性的指导、建议;或者由承运人提供包装服务,保证物品在运输过程的安全。如果托运人不同意,而承运人又认为该包装错误或有所不当,可能导致运输过程中货物致损,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但是不能通过单方设定该条款,为致损免责寻找借口。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化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快递服务企业在为消费者提供快递服务时,应当保证托寄物品的安全,以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或、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七:对诉讼法院的限制,剥夺了消费者选择受诉法院管辖的权利。
问题条款:
韵达快运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第6条第4项规定: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就赔偿问题发生诉讼纠纷,由快递服务组织住所地法院管辖。
天天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第10条规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到揽件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请裁决。
申通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合同》第8条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快递服务单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优速物流公司的《运送服务条款》第13条规定:因本运送条款产生的争议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CCES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第10条规定:本公司与寄件人之间在公平、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本协议符合双方利益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不能协商一致时双方同意接受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
消协观点:
此条款对消费者选择诉讼法院进行限制,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不利于消费者起诉,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此条款应予以删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八:查询有效期、查询方式低于行业标准,索赔时效违反法律规定。
现象说明:查询、索赔有效期的规定过短,“逾期视为送达”规定有失公平,导致消费纠纷频发,限制了消费者的求偿权。
问题条款:
韵达快运公司《快递服务协议》第3条规定:向寄件人提供自快件交寄之日起三个月内的查询服务,逾期视为送达。
圆通速递公司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第6条规定: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满30日寄件人未提出送达异议的,视为已经安全、及时送达。
天天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第4条规定:收件人自交寄之日起满30日寄件人未提出送达异议的,视为已经安全、及时送达。
鑫飞鸿速递公司的《服务契约》第5条规定(1号面单):须查件者,请于七日内提出服务要求,致电或传真当地营业站的负责人收。
优速物流公司的《运送服务条款》第9条规定:寄件人自交寄货件的当日起30日内,可以查询货件运送情况及对非正常情况提出异议。逾期则视同认可本公司已完成所有运送义务。第10条规定:本公司保留运输档案(含签收单)的期限30日,寄件人要求返回签收单或其它特别需要的,应在交寄货件当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逾期则可由本公司销毁。
准点物流公司的“托运人须知”第7条规定:查询货物需在一个月内进行,逾期概不负责。托运方的索赔要求,需在事后十日内书面提出,同时必须提出相关凭证和资料,超时即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
速尔快递公司的《运输条款》第8条规定:任何索赔必须在速尔物流有限公司接受快件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否则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CCES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第9条规定:任何情况下的查询必须在快件交寄后365天内(以本单所填日期为准)进行,由寄件人以书面形式向始发承运人提出,同时必须出具第三联(发件联)的原件及支付费用的收据,逾期不再受理任何形式的查询。
邮政EMS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使用须知》第8条规定:本单第三联是交寄邮件的凭证,凭此联或收据可在自交寄邮件之日起一年内在交寄邮政网点办理查询,逾期不再受理。
申通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合同》第6条规定:快递服务单位向托运人(寄件人)提供自托运物品交寄之日起一年内的查询服务,查询时托运人(寄件人)应提供详情单副本及支付快递费用的凭证。
消协观点:
上述条款限制了消费者依法所享有的查询权、索赔权。其目的在于减轻、免除快递服务企业的违约赔偿责任,查询有效期及方式违反《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索赔时效违反《民法通则》规定,应属无效。
消费者必须在7日、30日、一个月或三个月内查询或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安全、及时送达的条款违反了《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中一年查询时限的规定,也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
格式条款中,要求消费者到快递服务企业营业网点办理查询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询等规定,不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所规定的查询服务标准。
法律依据: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应向顾客提供电话或互联网等查询渠道。”“快递服务查询信息有效期应为快递服务组织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内。”“快递服务组织受理投诉有效期应为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事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事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九:任意扩大禁寄物品范围,免除经营者责任。
现象说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寄递物品,国家邮政局2007年也颁布了《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禁止寄递物品的种类。一些快递公司在格式条款上扩大了禁寄品种,实际收寄过程中却不按此执行,仍旧接收寄递。一旦发生快件丢失或损坏,则以“本公司对于因错误接受托运上述物品不负任何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条款:
联邦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有关“不接受托运之物品”规定:本公司不接受某些物品的托运,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钱款(包括但不限于硬币或相当于现金的流通证券如已背书股票或债券)、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等物品。本公司对于因错误接受托运上述物品不负任何责任。对于某些其它物品,本公司只能在特定目的地或特定条件下接受托运。根据上述限制条款及安全之考虑,本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托运。以上内容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届时有效的《标准运送条款》。
速尔快递公司的《运输条款》第2条规定,不能承运的快件:贵公司必须同意交运的快件都是可运输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运输,否则发生的一切责任由贵公司承担:属于国际航空货运协会(IAT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及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有规定的危险物品、非法的麻醉物品、毒品、各类发票、现金、古董、有价证券及法律明文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否则产生的一切业务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优速快递公司的《运送服务条款》第3条规定:本公司拒绝收寄违禁品或现金、金银珠宝、有价证券、票据、手机、手提电脑等贵重物品。若寄件人私藏、夹寄此类物品,本公司概不负责。
消协观点: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了快递人员在收寄物品时的操作程序,即快递服务人员应询问和验视内件的性质和种类:(1)若是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物品,应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2)若是限寄物品,应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及附加费用。因此,对于违禁物品,快递公司首先在收货时应当面检查、验货,发现后应拒绝承运。即使客户执意要求承运,对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禁运物品一律不能承运,对于公司约定的不能承运的物品,若公司愿意承运,说明公司愿意与寄件人达成合同,双方应受合同约束,快递公司应该将该物品和其它物品一样承运。快递公司应告知寄件人对该物品的特殊处理方法及附加费用,但不能因此免责。
上述“对于因错误接受托运上述物品不负任何责任”之类的格式条款,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问题十:物品丢失了还要收运费,肆意侵犯消费者权益。
投诉案例:消费者黄某委托某公司托寄8件物品至合肥,运费共279元,保价额2000元。托寄过程中,该公司因保管不善丢失2件物品。对此,该公司通知消费者将按照保价赔偿消费者500元。消费者不认可,认为丢失的2件物品运费不该再由消费者承担,也应退还消费者。
问题条款:
星晨急便公司《快递运单契约条款》第18条、顺丰速运公司《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19条都规定:寄件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偿付所欠本公司的运费,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为由拒付,亦不得擅自从所欠运费中直接扣除。
速尔快递公司的《运输条款》第12条规定:不管贵公司对本公司提出怎么的付款说明,贵公司首先有付款的义务,包括递送费、一切税费、海关收费和关税及退运费用和处理期间的仓储费。
消协观点:
上述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抗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67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先履行抗辩权。作为快递服务企业,有安全、及时送达托寄物品的义务,消费者(寄托人)有依照合同约定给付快递服务费用的义务。快递公司服务过程中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时,消费者(寄托人)有权拒绝给付相应的快递服务费用。
问题十一:快递公司不得推卸收寄验视的职责,不得剥夺消费者验货签收的权利,亦无权以开箱检验的名义随意打开托寄物品包装。
问题条款:
准点物流公司《托运人须知》第4条规定:托运方所托的货物无论是新机或返修机,无论是原包装或代用品包装,外包装必须有规范的填充物,鉴于本公司收货一概不验收内装物品,因此也谢绝收获方开箱检验。
联邦快递公司《契约条款》关于“检查权”的规定:本公司或政府机关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随时打开贵方之托运货件检查。
速尔快递公司的《运输条款》第3条规定:本公司有权在未事先通知贵公司的情形下对快件进行开封查验。
顺丰速运公司《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5条规定:应有关司法、执法机关要求或出于安全需要,本公司有权对托寄物开封检查、核实。
星晨急便公司《快递运单契约条款》第8条规定:应有关司法、执法机关要求或出于安全需要,本公司保留绝对权力对托寄物开封检查、核实。
鑫飞鸿速递公司《服务契约》第5条第2项规定:寄件人交寄的物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本公司保留绝对权力对所寄物品开件检查、核实(但检查并不是本公司之义务),如发现所寄物品不属受理之件,本公司将拒收或退回。凡违规或违禁物品由于本公司检查疏漏所产生后果由寄件方负全责。
消协观点: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快递服务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另外,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类物品,快递企业有权当场进行查验,但法律没有赋予快递企业绝对的检查权,查验须在消费者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并且这种查验不仅是快递企业的权利,也是义务。快递服务企业收寄验视环节之后私自随意拆查托寄物品,既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也给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同时,验货签收作为检验快递企业是否完全适当履行运送义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消费者享有的重要权利,快递公司单方面剥夺消费者验货权的条款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快递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第18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应询问和验视内件的性质和种类:(1)若是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物品,应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2)若是限寄物品,应告知寄件人处理办法及附加费用。
问题十二:快递公司无权没收违禁品,该规定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
问题条款:
圆通速递公司《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第4条规定:如快件内物品属于禁限寄物品或其他违法物品,快递服务组织有权给予没收。
消协观点:
禁限寄物品和其他违法物品属于托寄人的私人财产,对于此类物品的没收权本质上是公权力,只能由司法、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加以行使。在司法、执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认定此类物品系禁限物品或其他违法物品之前,应当将此类物品推定为托寄人的合法财产。快递服务企业作为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不得行使对他人财产的没收权。《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格式条款属于违反法律的情形,属无效的格式条款。同时,如果因为快递公司不履行收寄验视职责,导致禁限寄物品被海关、机场等相关部门没收,快递公司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问题十三: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字体不明显,且不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消费者易误入陷阱。
具体现象:
鑫飞鸿速递公司快递详情单背面的《服务契约》使用了繁体字,对重要条款没有突出明显的提示。
优速快递公司快递详情单背面的《运送服务条款》,对重要条款没有突出明显的提示。
邮政EMS快递详情单背面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使用须知》,对重要条款没有突出明显的提示。
中通速递公司快递详情单背面的《契约条款》,对重要条款没有突出明显的提示。
准点物流公司的“托运人须知” ,对重要条款没有突出明显的提示。
联邦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关于“对于契约条款之同意”的规定:贵方交付本公司托运货件,无论贵方是否在本托运单之正面签字,均表示贵方自己或贵方与本公司就本托运货件签订的任何适用的运送协议的所有条款,以及本公司届时有效的《标准运送条款》中所载之所有条款;本公司的《标准运送条款》函索即可提供。如果本《托运单》与届时有效的运送协议或《标准运送条款》相抵触,则运送协议和《标准运送条款》的效力依次优先。
消协观点: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以醒目明显的特别标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上述所列举几家快递公司的格式条款中,对重要条款并没有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违反了格式条款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