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数卖定金返还案
2010年9月,黄山市消协受理了消费者任某投诉称,其9月19日到某房屋销售公司购买商品房,交付了认购定金5万元并签定了认购表。一周后去交首付款时,却被告知无人收款且该房已另售他人。市消协受理投诉后经调查,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经消协调解,双方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房屋销售公司退还消费者购房定金5万元后,按约定再支付一倍的赔偿金5万元。
沙发质量瑕疵案
2010年9月淮北市消协受理了消费者吴先生投诉称,其在淮北市某家居城订购了一套红檀木家具,价值185400元。使用后发现红檀木沙发存在严重的色差。消费者向经销商反映后,经销商称色差存在是正常的,且材质没问题,不同意退货退款。经调查,消费者所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家具存在严重色差。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全额退还沙发款98000元。
医疗费商保案
2010年5月24日,芜湖县消协受理了消费者胡某投诉称,其子已连续多年在校投保了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县分公司承保的学生、幼儿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同时也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10年3月因其子突患疾病住院,治愈出院后,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理赔时扣除了医保已报销的部分,还要求消费者提交医疗发票原件。胡某不服,向县消协投诉,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理赔。经调查,胡某反映情况属实,经消协反复协调,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追加6500元的赔偿,加上原先赔付的2610.21元,共计赔付消费者9110.21元。
存款变成买保险案
2010年11月1日,蚌埠市消协受理了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2009年9月30日在某银行办理8万元存款手续时被银行工作人员误导将存款业务变为保险业务,直到2010年11月保险公司电话催缴保费时,才清楚这是份保险。市消协受理投诉后查证,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过调解,保险公司取消了此保险,退回了消费者8万元。
人格尊严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5月,合肥市消协受理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王先生2007年在合肥巢湖路某药房购药时,办理了一张会员卡。2010年5月21日,王先生再次购药时意外发现药店将其会员卡登记姓名写成“王八”。王先生很气愤,与药房交涉,要求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赔偿被拒绝。经调查取证,证实消费者投诉属实,“王八”一词在我国的传统语义环境中具有侮辱之意,严重伤害了王先生的感情,侵害了王先生的人格尊严。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巢湖路某药房一次性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害赔偿金3200元。
超市员工搜身案
2010年4月14日,宣城市消费者协会受理市妇联移送的消费者石某诉台某商场侵权一案。消费者石某反映其于2010年4月8日在某超市购物结账时,因嫌商品价格不愿购买,随手将物品放在就近的收银台旁的货架上准备离开,还未出超市就被多名超市工作人员拦住并被强行搜身,石某感到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事后多次与该商场联系,要求相关人员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石某求助宣城市妇联。市消协受理投诉后某超市调取监控录像,但店方称监控录像已遗失不予提供。经消协多次协调,最终经营者向石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假冒品牌古筝赔偿纠纷案
2010年3月31日,阜阳市颍州区消协受理了消费者徐女士投诉称,徐女士于10天前在阜城某购物广场购买两台敦煌牌694kk古筝后,按照古筝上标示的条码打电话查询真伪,生产厂家答复称一台为假冒产品,另一台虽为该厂产品但并未发往安徽市场销售,其真伪待进一步鉴定。消协经调查得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遂联系厂家鉴定假冒产品。经消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一、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物款6400元;二、由经营者给予消费者等价购物款6400元作为赔偿;三、经营者给予消费者800元作为奖励。
快递损坏案
2010年5月25日,绩溪县消协受理胡某投诉称,其委托申通快递公司托运价值5000余元的徽墨和歙砚,快递公司收件后,未按要求主动告知消费者保价,也没有标明物品易碎需轻拿轻放,致使物品损坏,与某快递公司多次交涉要求赔偿无果。绩溪县消协查证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快递公司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2000元。
美容服务纠纷案
2010年11月,合肥市消协受理了消费者桂某投诉称,其因脸部出现痘痘,从2008年11月起在合肥市某美容美体店接受护理服务。因本身患有乳腺疾病,并已在吃药治疗,而该美容店还极力向其推荐产品和服务项目,并请店里的所谓专家为其做检查,花去四万多元身体状况没有改善。在2010年3月开始与美容店交涉,要求退款,但该美容店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合肥市消协在受理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2010年11月25日,经调解,美容店同意退还消费者1万元人民币和未用完的产品。
玉器误解纠纷赔偿案
2010年11月17日,淮北市消协受理消费者许某投诉称,许某在淮北市某商场以65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一块“和田玉”,玉石附有相应的鉴定证书。但是经过一个多月的佩戴,许某发现玉石表面的光泽、颜色均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怀疑其购买的不是真正的和田玉,找行家鉴别后认定为“青海玉”。许某感觉上当受骗,遂找商家要求补偿损失。可是商家坚持出售的玉石经过鉴定,鉴定证书上标注为“和田玉”并没有欺骗消费者。许某多次协商无果。淮北市消协接到投诉后,随即展开调查。由于玉石市场法制不健全,业内认为并非只有产自新疆和田的玉石被称为和田玉,只要玉石所包含的成分达到一定的指标或者数值,即使不是出自和田,例如青海玉、俄罗斯玉也可统称为“和田玉”,这块玉石为青海玉的可能性极大,虽业内统称“和田玉”,但不是消费者选择的那种,商家应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对于这种说法商家也予以认可。经过调解,最终商家为许某换取了6500元的黄金首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