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鞍山市某生态肥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并伪造生产日期生产农药案
2010年1月11日,接投诉举报,马鞍山市某生态肥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并伪造生产日期生产农药,马鞍山市质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马鞍山市某生态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过检查,该厂无证生产,并伪造生产日期生产10%草甘膦水剂的违法事实。该公司无证生产肥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伪造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马鞍山市质监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池州市某食品厂伪造食品生产日期案
2010年2月2日,池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到本市某食品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工人正在生产包装食品,其成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10年2月3日,共20箱,该厂伪造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已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池州市质监局依法对该食品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巢湖市某化纤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假冒海螺型材案
2010年3月22日,接群众举报,巢湖市质监局依法对某化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塑料型材产品涉嫌为假冒产品,产品标注:海螺型材,制造商: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湾路,现场库存数量:窗扇60梱(8根/梱),窗框20梱(6根/梱),海螺标贴15卷,执法人员对现场涉嫌假冒产品进行了封存。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巢湖市质监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亳州市某酒厂生产假冒白酒案
2010年5月13日,亳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亳州市某酒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生产种子牌种子窖酒。该酒外包装标注厂名、厂址、产地、商标、生产许可证号均同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产种子牌种子窖酒包装一样。库存该酒1653瓶,包装物500套。经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厂所产该酒及包装物均为假冒产品。该酒厂生产假冒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亳州市质监局依法对该酒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王××非法组装生产彩色电视机案
2010年6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安庆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安庆市曙光路东巷一电视机组装生产点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相对人王××组装生产的“HG”彩色电视机63台、“HW”彩色电视机52台、标注有“GQ” 的未包装成品彩色电视机35台。王××的上述行为,涉嫌生产未经3C认证、以次充好的彩色电视机。经查,王××使用回收的旧电视机显像管和从广州购进的彩色电视机主板、外壳、遥控器、说明书、包装箱及电子元器件等,在安庆市曙光路租用的民房里组装生产“HG”、“HW”、“GQ”等品牌彩色电视机。其生产经营行为未取得任何资质,亦未申请获得“3C”认证证书。王××生产、销售未经3C认证、以次充好的彩色电视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安庆市质监局依法对王××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濉溪县某酒厂生产假冒白酒案
2010年5月15日,由淮北市公安机关移送,2009年7月,濉溪县某酿酒厂黄某某安排该厂生产车间生产标注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安徽阜阳市河滨路302号”,“祥和”种子酒共250箱。经对涉案的黄某某、吴某某等调查,证实该批产品确系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该批假冒白酒货值金额35000元。该厂上述行为已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淮北市质监局依法对该酒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合肥市某管理学院学生公寓使用“黑心棉”案
2010年8月18日, 根据群众举报,省纤维检验局执法人员对合肥市某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宿舍卧具包发放处和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批标有“囍”的垫被胎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对467床垫被胎予以扣押,并现场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该批絮棉胎填充物中为被污染的纤维下脚料,俗称“黑心棉”。该学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劣质絮用纤维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省纤维检验局依法对该学院进行了行政处罚。
八、安徽某客车有限公司客车质量争议调解案
2008年6月,山东省济宁高新正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付正义从安徽某客车有限公司购买客车8辆,2009年3月23日再购17辆, 2009年5月7日又购 客车6辆,共计三十一辆,总价值600多万元。公司提车后,自述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公司要求退货处理,并依法要求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省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派人多次和客车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高新正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联系协商解决办法,并派人专程到山东省济宁高新正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经本部门大力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妥善处理了拖了两年之久的汽车纠纷案,矛盾的双方都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纠纷得到解决。在此案调解过程中,省质监局12365举报投诉中心人员的热情、认真、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赢得了投诉人的尊重,得到了被申诉人的充分肯定。
九、宿州市质监局查处计价器作弊案
2010年9月20日,宿州市质监局接宿州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举报投诉,称某出租车的计价器涉嫌作弊。经执法人员和计量技术人员检查,该出租车方向盘下方有一按钮,按下该按钮,只见计价器计数里程和金额快速增加。经过进一步检查,在计价器连接线处另加装一电子装置。经技术人员调取该计价器技术数据,该装置自安装4天以来,非法牟利540元。经对该车司机调查,该增加的装置俗称“小飞机”,一按按钮,数字飞快增长,增长速度之快,可以用“飞机”来形容。该司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33条,依据《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宿州市质监局依法对该司机进行了行政处罚。
十、安徽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使用假冒热轧钢筋案
2010年11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合肥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合肥市某小区由安徽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建筑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工地使用的热轧光圆钢筋在产品铭牌上标注有“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厂:马钢(合肥)公司”字样,后经马钢(合肥)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不是马钢(合肥)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钢材。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第六十二条规定,合肥市质监局依法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