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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_315活动报道

2010年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2011-3-5   来源:安徽省物价局   浏览:4162

    一、肥西县路缘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变相提高标准收取道路清障施救拖车服务费。肥西县路缘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安徽省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36号)的规定,在对事故车辆车牌号为皖K51535实施施救服务时,改变计费单位和增加里程数变相提高标准收取道路清障施救拖车服务费。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马鞍山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提高二级维护竣工检测费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费标准。马鞍山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违反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减免涉及出租车汽车行业部分收费的通知》(皖价电〔2006〕21号)和安徽省物价局《贯彻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价电〔2008〕57号)的规定,按最高收费标准收取出租车和其他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费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费。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合肥长丰宏业客运有限公司擅自提高客运票价。在春运期间,合肥长丰宏业客运有限公司的营运车辆车牌皖A76599(沛河—合肥)违反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2011年春运公路(农村)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合价服〔2011〕3号)规定,提高沛河至合肥中型中级车辆客运票价。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安庆市迎江区教育局提高录用人员考试费。2010年6月,安庆市迎江区教育局在招录教师过程中,违反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申报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和社会委托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9〕118号)的规定,提高录用教师笔试费。该行为属于《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
    五、宣城职业技术学院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费。宣城职业技术学院违反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的规定,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采取提高收费类别和证书标准的方式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该行为属于《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
    六、合肥大地幼儿园违规收取接送卡费。2010年9月,合肥大地幼儿园违反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合价费〔2009〕29号)的规定,向13位家长以30元/人收取接送卡费。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七、安徽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国家脱硫电价政策却不按规定投运脱硫装置,套取脱硫加价款。安徽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的规定,未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 “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八、青阳县杨田镇仙梅村卫生室自立项目收取门诊观察费、挂号费、出诊费等费用。青阳县杨田镇仙梅村卫生室违反《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做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县(区)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皖价电〔2009〕59号)的规定,向患者收取门诊观察费、挂号费、出诊费等费用,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九、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公司提高天然气过户费。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公司违反芜湖市物价局《关于煤气天然气管道等安装维修服务价格的批复》(芜价价〔2004〕197号)的规定,提高天然气用户过户费。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 “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十、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参与多家绿豆经销企业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7日,参加了第一届全国绿豆市场产销行情研讨会。会议研究讨论了2009年国内绿豆产销行情,捏造散布绿豆大幅减产等涨价信息,分析预测了2009年-2010年全国绿豆价格走势,统一并形成了绿豆涨价共识,对全国绿豆市场价格的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15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