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评析

抽油烟机性能故障维权案

2011-3-3   浏览:3260

     【案例简介】
   2010年10月5日,蚌埠怀远县的张某到怀远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2010年9月26日在某家用电器店中购买了某品牌抽油烟机一台,价值1600元,使用十天后,该油烟机的电机被烧坏两次,销售者给予免费维修,但是五天后电机又被烧毁了,张某要求退货,销售者不同意。张某无奈之下,到县消协投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协接到投诉后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共同到张某家中进行调查了解该商品的损害情况,证实情况属实。双方认定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三包”的相关规定,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销商退还消费者张某货款160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新“三包规定”第十条指出:自产品出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