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年一月

开发商违约 消费者获赔

2006-3-31   浏览:3515
案情介绍:2005年10月1日,消费者张某来金安区消协投诉,称其在位于皖西路中段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间门面房,并于2004年11月26日双方签定了买卖房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必须于2005年5月1日前交房,逾期交房的按合同第八条规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赔偿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定后,消费者按约定交付了首付款150万元,并在2005年4月3日与某婚纱摄影公司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为15万元。2005年7月18日在开发商的催促下又交付了剩下的购房款63万元,而开发商实际上于2005年8月18日才交房,已构成违约,因此消费者要求赔偿。 点评: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依据《消法》第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113条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消费者因开发商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三个多月的租赁费用。 处理结果:经消协调解无效,终止调解。消协支持消费者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消费者违约损失及三个多月的租赁费用44384元和提前支付余下购房款63万元的利息损失。(马静 奚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