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年一月
买电动车引纠纷 消协调解速解决
2006-3-31 浏览:3793
案情介绍:2005年10月29日,消费者刘某来金安区消协投诉,自己在位于梅山北路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的电动车车架号与其合格证上的数字不相符(合格证上的7在电动车大梁上却是1)。因此,消费者认为该电动车是不合格产品,并有欺诈行为,按照《消法》第49条规定要求经营者给予一倍的赔偿。
点评:消协人员首先对这批产品的进货正式发票进行了调查并验证,该电动车是从天津某厂家进的。接着消协人员又从电动车生产厂家调查了解到,该电动车合格证上车架号与其合格证上的数字不相符是因为厂家在车身打号喷漆时有误出现了差错。故消协认为应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对的,其中包括消费者的咨询打的费和误工费等,但就此认为号码有误属于欺诈行为,要求按《消法》第49条规定加倍赔偿没有依据。
处理结果:经消协人员调解,该店对刘某购买的电动车2080元作退货处理,并给予1200元的经济补偿,消费者非常满意。 (金安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