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十一~十二月
我国奶制品可能不再标生产日期 将改为有效日期
2006-2-14 浏览:3022
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关于液体乳产品提前标注生产日期问题的争议,中国乳制品协会有关负责人在中国乳协第十一次年会上表示,乳协已经向质检总局提出紧急报告,建议尽快修改“须标注生产日期”的规定为“建议在此日期内饮用”。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规“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因此,杀菌乳、酸牛乳、灭菌乳、炼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灌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需要继续发酵的时间(指发酵乳)和检验的时间计算在内。“但是,液体奶产品的生产流程决定了它必须在流水线上打码(标注生产日期),然后进入发酵阶段。”
为此,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已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紧急报告,建议将标注“生产日期”的规定,改为“有效使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