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八月

购物时没有索取发票,事后如何维权?

2005-10-23   浏览:5133

问题:1999年底,侯某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按摩器,花了1280元,当时并没有向商场索取发票,2000年春节过后,侯某发现按摩器噪音很大,而且没有说明书上所说的通络活血的功能,于是找到商家,希望能够协商解决问题,可是商家根本不承认曾经卖过这种按摩器。请问:购物时没有索取发票,事后如何维权? 解答: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7条规定,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不实行“三包”。所以,没有购货发票不能享受“三包”待遇;又因为无法证明与销售者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而无法向销售者要求退货。 不过,即使没有发票,在不列三种情况下,仍可以要求退货。 (1)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退货。这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向产品的生产者退货,只需要凭产品证明是其生产的即可,因此不需要发票等凭证。 (2)有收据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产品是由销售者售出的,可要求产品的销售者退货。 (3)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自愿接受退货。 法律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二十、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四十八条。(六安市裕安区消协秘书长奚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