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八月

“三包”之剑亟待磨利

2005-10-23   浏览:3439

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局联合下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已经10年了。巢湖市居巢区消费者协会最近组织调查发现,不少消费者还未能真正享受“三包”规定的权利。例如: (1)槐林镇魏某在本市某手机店购品牌手机一部,购后第6天手机显示有信号,但打不出电话,于是和经销商联系,答复把手机送到商店再说。该消费者因事到第9天才将手机送到商店,经检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费者要求退机被拒绝,到消协投诉,调解结果是换机。 (2)市区徐某新购一部手机,第3天因公出差,第10天在出差途中发现手机自动关机,后又死机,待出差回到巢湖时,购机时间已是第17天,向经销商要求换机不成,到消协投诉。调解结果是按“三包”规定只能维修。 (3)市区朱某在本市购电视机一台,在“三包”有效期间内发生同一故障现象5次,因特约维修部在维修上记录不全,该台电视机第6次发生故障时,已是购机后三年零两个月,维修部同意免费维修,但不同意换机,到消协投诉,经调查调解,免费换新电视机一台。 (4)柘皋镇一位消费者,2003年11月筹备结婚,在巢湖购买了万余元家用电器,商场在仓库提货未开箱就送到消费者家中。消费者因当时家用压水井未建水塔,洗衣机闲置到2005年3月份开机使用时发生故障,要求商家换机不成,到消协投诉,调解结果是维修。 (5)消费者王某在本市购冰箱一台,送到刚装璜好的新居,20天后搬迁到新居,开机工作不制冷,消费者要求换机不成,到消协投诉,并反映该冰箱使用手册只注明实行“三包”,未注明“三包”具体规定内容,本人不知情。调解结果,维修。 (6)消费者陆某在本市购了价值1880元手机一部,使用三个多月中发生3次故障,商家同意换机,陆某对该品牌手机失去信任度,坚决要求退机,按手机“三包”规定除去折旧费,只得到退机款903元,一个月后到消协办事,谈到手机,后悔未阅读手机“三包”规定,否则换新机可重新享受“三包”规定的权利。 (7)消费者沈某购买电风扇一台,使用两个月风扇摇头发生故障,因发票丢失,找商家不理并发生争吵,到消协投诉,消协未受理。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一是《消法》、《条例》和《三包》规定颁布以来,全区消协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虽然每年都进行了大量宣传,其中还将《消法》、《条例》、《“三包”规定》编印成册,免费赠送消费者,但得到册子的消费者,只是少数,宣传效果还不太理想。不少消费者对消费知识和消费者权利掌握甚少,丧失了国家赋予消费者的有关权利。 二是部分消费者对“三包”规定没有认真学习弄懂,误以为在“三包”有效期内,商品发生质量问题,就可以退货或者换货,没有掌握“三包”规定中阐述的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15日内和在“三包”有效期内三个时间段,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换、修的权利在发生变化,该享受的权利因时间耽误而丧失。 三是部分生产厂家的特约维修部,对消费者维修的商品有意不填写维修记录或把性能故障填写成一般故障,逃避“三包”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致使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时应享受换货的权利得不到兑现。 四是部分经销商对“三包”规定的五项义务不能认真履行,缺乏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对消费者反映的商品问题推卸责任,对符合换货条件给予换货后,故意不填写换货记录,使消费者应享受的“三包”规定的权利大打折扣。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证消费者权利不受侵害,把《消法》、《条例》和《“三包”规定》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落到实处,居巢区消费者协会特提出四项建议: 一是建议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部门,对颁布实施十年的“三包”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扩大实施“三包”的商品范围。对已实施的“三包”规定要进行修改,重点是手机换货的折旧率过高,消费者对此规定质疑较多。 二是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在生产厂家的产品使用书中,详细转录国家对该产品“三包”规定,使消费者有机会学习、掌握、使用,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是建议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强化对经销商和维修者的监管,对有意逃避“三包”规定责任的经销商或经营者给予处罚。 四是建议消协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媒体,进一步密切协作,加大对《消法》、《条例》、“三包”规定等方面的宣传和监督,倡导全社会共同营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氛围。(巢湖市居巢区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