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八月

我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需完善

2005-10-23   浏览:4561

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是1994年12月1日实施的,至今已走过了10多个年头,它是我省由计划经济全面走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制定的一部法规,对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我省经济的不断发展,我省的鞋类商品“三包”规定已经滞后,已远远不适应我省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操作性和适用性都不能满足时代要求。 近来我会受理两起消费者鞋类投诉就充分反映了上面所述的情况:一起是消费者沈敏在六安鞋庄以118元购买“丹露”牌女式皮凉鞋一双,由于消费者无法在该店换到其它满意的产品,虽然消费者多次要求退货,鞋庄就是不给退,安徽省鞋类“三包”规定又没有对鞋脚带断裂情况给以规定,消费者无奈只能选择维修,消费者不禁要问要是鞋脚带继续断裂又怎么办?另一起投诉是,消费者卫平在六安市红蜻蜓专卖店购买一双158元的红蜻蜓女式皮凉鞋,穿后刚到两个月即出现断底严重现象,消费者多次要求退货,经营者就是不给退,原因是安徽省鞋类“三包”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三包”期限内(扣除送修时间),对经二次修理后仍出现脱胶、鞋底断裂、鞋面皮革断裂等质量问题的鞋,经销者应尊重消费者的意见,作调换或退货处理,按此条款规定消费者也只能选择修理,而且要选择修理两次后,再出现断底,消费者才能选择换货或退货,试想若再断一次且又超过了3个月包修期了,退货或换货也只能成为泡影。作为消费者协会来说,对消费者的投诉也只能望“三包”规定而兴叹。只能根据现在的具体情况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尽量满足消费者的要求。 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共有九条。其中心部分是第六条鞋类商品实行“三包”的范围。而其核心就是第六条第三款要求必须经二次修理后出现脱胶、鞋底断裂、鞋面皮革断裂等质量问题才能换或退。试想想的三包期限最长的也只有三个月(100元以上鞋)时间,若维修两次再出现上面所述的质量问题,恐怕鞋的三包期早就过了,况且所举鞋的质量问题只局限脱胶、断底、断面,如发生诸如上面消费者所发生的鞋脚带断裂或其它情况是不是判定为有质量问题呢,可见这第六条第三款的内容既不全面也不符合客观实际。给消费者协会处理类似的投诉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给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鞋类商品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试想此三包规定对制造商销售商约束不严,制售者完全可以打此三包规定的擦边球来兜售其伪劣商品来牟取暴利,到头来吃亏的还是消费者,而社会上这些走钢丝钻空子的人比比皆是,因此,我们强烈呼吁尽快制定新的安徽省鞋类“三包”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六安市金安区消协 奚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