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八月
烫发被烫伤 商家作赔偿
2005-10-23 浏览:3311
18岁的唐小姐是马鞍山市一名在校学生,于2005年元月29日晚来到马鞍山市一家美发中心烫发。一位理好发的顾客在出门时,不小心绊倒了唐小姐正在烫头发的烫发帽的线,使烫发帽整个倒在唐小姐的身上。烫发帽是一种由五盏小灯组成的紫外线灯加热器,其中的一盏紫外线小灯正打在唐小姐的脸上,她感到右脸颊上一阵灼热,脸被烫伤了,当时就起了一串水泡。慌乱之中,那位肇事的顾客由于怕承担责任,很快就离开了。美发中心及时派人将唐小姐送到医院,进行了简单的包扎和处理,并为她支付了医疗费126.2元,但是唐小姐的面部烫伤迟迟未好,她的家人认为,直接导致唐小姐脸部烫伤的是顾客,但美发中心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理应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服务场所,因此多次找到商家,要求给予一次性赔偿受害人现金2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共计4000元。但遭到了商家拒绝。
消费者于2005年2月28日投诉至马鞍山市消协。经调解,该美发中心只同意给予部分赔偿。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美发中心一次赔偿消费者900元。(张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