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六月

公共场所消费切记消费安全

2005-10-23   浏览:3135
近年来,消费者在餐饮、娱乐、住宿、购物等公共场所消费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遭受人身伤害的比例不断攀升。 消费者协会通过对近年来损害消费者“安全权”的有关案例分析,究其消费者在餐饮、娱乐、住宿、购物等公共场所消费时的“安全权”之所以受到侵害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营场所的设施不安全,措施不完善,警示不明确;二是经营者的管理服务不到位,经营理念缺位缺失,责任心不强;三是不能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不能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此可见,消费者在特定的经营场所从事消费活动,经营者有责任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一种法定义务。经营者如若不履行法定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协会就公共场所的消费安全问题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消费者一定要选择好经营场所,自觉到设施安全、措施完善、警示明确、管理服务到位、责任心强、能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的经营场所消费;千万不要到无法提供人身、财产安全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消费; 二、消费者在节日期间前往餐饮、娱乐和购物等消费场所进行消费活动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我安全防范,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