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五月
洗澡地滑摔伤 消协调解获赔
2005-10-23 浏览:3334
近日,定远县工商局12315中心,定远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洗澡因地滑摔倒致股骨头骨折的消费侵权案件。
3月1日上午8时30分,定远县仓镇农科村村民武进元到本镇张宏生经营的浴池洗澡,在其准备进行沐浴时摔倒,造成股骨头骨折,共花去医疗等费用近3000元。武进元摔伤后即委托其女儿代其向张宏生索赔,但张以武摔伤完全是个人不小心所致而推卸责任,拒不承担武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双方多次争执无果,于是武进元女儿于3月20日向定远县工商局12315中心,定远县消费者协会申(投)诉。接诉后12315中心和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会同仓镇工商所到实地对此案进行调查。经查,张宏生虽然在浴池地滑处设置了警示标牌,但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或者环境,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由于张宏生浴池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当是造成武进元滑倒摔伤的主要原因,应付其主要责任,考虑到张宏生在浴池地滑处已设置了警示标志这一因素,定远县12315中心,定远县消协依法对此案进行了调解,由浴池经营业主张宏生一次性赔偿武进元医疗费及相费用2000元,使此案得以圆满解决。(定远县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