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三月

开发商是否违约

2005-5-18   作者:杜怀苏 律师   浏览:3023
2002下半年,吟春园小区的许多业主高兴的住进新买的房子,然而小区4号楼和6号楼的业主却高兴不起来,因为他们发现房子的采光、通风及视野将随着5号楼的建设而有很大影响,他们在签购房合同时被欺骗了。 该小区2000年开始建设,占地4.53公顷,共建小高层12栋,多层8栋,开发商在其宣传资料上明确表明采用同期开发、一次建成、同时入住的策略。原规划图明确注明其高4号楼、高5号楼、高6号楼三栋楼呈“品字型”,高4号楼和6号楼平行并列,高5号楼在“口”字位置,并都是南北走向,三栋楼都是南北走向,建筑面积基本相同,楼型也一样。该三栋楼都在临全路与全椒路交叉口,采光好、通风好、视野好,彼此并无遮拦。 4号、6号楼的业主搬进小区时5号楼仍没开始建,这明显违背了其宣传的同期开发、一次建成的承诺。更糟的是2004年5月份后被告开始建设5号楼,但其方向、高度、占地面积都与原规划图大相径庭。新建的5号楼由南北走向变成了东西走向;原规划5号楼是11层,现要建14层;原规划5号楼面积为6742平方米,现则为8850平方米。此外原规划5号楼是居住楼,现5号楼建好后一二层开发为门面房,作为经商所用。 开发商的行为激起了小区300户居民的愤怒和反对,从而造成了拦路事件,政府相关部门明确要求5号楼暂停建设,可是几个月后5号楼又开始继续施工,现正在建设过程中。 点评:小区的开发商中铁四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四局")对合肥吟春园小区高04号、高06号楼业主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这必须让事实说话:2002年3、4月份,高04号、高06号楼建好后,但高05号楼并没有建设。开发商铁四局拿出他的楼房销售宣传资料,给购房者(即现在的业主)展示整个吟春园小区整体规划设计图,并还在小区内醒目处:一是在小区西大门内,迎面设置了一块广告牌;二是在北大门高01号楼路口又设置了另一块广告牌。牌上展示的也是小区整体规划设计图。与本案相涉的高04号、高05号、高06号楼在图上展示的很清楚:三栋楼呈"品"字型,高04号和高06号楼在下面两个"口"字位置平行摆列,高05号楼在上面"口"字位置。三栋楼都是南北走向,楼型一样,建筑面积基本相同,也都是在临泉路与全椒路交叉路口,采光好、通风好、视野好,并无一点遮拦。开发商在宣传资料和广告牌上对要出售的房屋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于是在高05号楼未建设的前提下,高04号楼和高06号楼就成为购房者的首选目标,对是否购买高04号和高05号楼的房屋起到决定性因素。同时,铁四局在口头和他给的吟春园的宣传资料中郑重承诺:吟春园小区内12栋小高层、8栋多层,开发商采用的是同期开发、一次建成、同时入住的策略,避免因多期开发导致工期过长,影响小区内居民的正常生活,同时也避免破坏小区的绿化带等配套设施。购房者相信了开发商口头和宣传资料上的承诺,购买了高04号和高06号楼相应号的房屋,成为业主。业主住进高04号和高06号楼后,两年来,高05号楼没建,这与开发商承诺的一次性建成完工大打折扣。2004年7、8月份,开发商铁四局开始建高05号楼。但此时所建的高05号楼与两年前向购房者在口头和宣传材料上的承诺完全不一样:原先的南北走向改为东西走向;原先的11层改为14层;原先的楼高约30米,现高度约40多米;原先的总建筑面积约6700多平方米增到现在的总建筑面积8850平方米。原先高05号楼宽度约23.30米,而高04号楼与高06号楼之间间隔约43.60米,高05号楼在高04号楼和高06号楼的间隙中建成,不会对高04号和高06号楼造成妨碍和侵害。而现在却不一样了,现在建的高05号楼与高04号楼之间角对角的距离是10.50米(业主实地测量),与高06号楼之间角对角的距离是12.88米。这样,高05号楼在走向,层数、高度和建筑面积均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其严重的后果,就是直接损害了业主的采光权、通风权、视野权及消防安全。 上述违约事实客观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和《合同法》第8条规定,开发商的这种行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