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二月

“最低消费”是“选择性供给”?

2005-3-31   浏览:2321
对于“最低消费”,消费者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愤怒、不满——凭什么要设置消费门槛,这不是一种歧视吗? 但在经济学上,“最低消费”却有着很人的争议。包括张五常、秋风在内的学者认为,“最低消费”是可以的,这只不过是商家对消费者在进行“选择性供给”,即“最低消费”是这家酒店对进入酒店内的顾客一个基本的消费额预期,达不到这个预期值的顾客,不是他们的目标顾客。这些愤愤不平的顾客,完全可以选择另外一家酒店。 可是,“最低消费”真的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纯粹市场交易吗?笔者以为,当消费者到餐饮企业消费,第一种合同意愿是菜价,菜的价格就是一种“选择性供给”。 大家都知道,五星级酒店的菜品价格肯定远远高干街边小店的菜品价格。菜品价格对消费者进行了一种自动的“分层过滤”,而消费者也会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消费偏好选择不同档次的酒店。 如果设“最低消费”,无形中就以第二种合同意愿代替第一种合同意愿,其中必然有一种意愿是不真实的,是无效的——要么是莱品价格这种合同失效了,必须要以“最低消费”来替代,否则,后者就不具备说服消费者的合理、合法理由。 零售行业的特点就是灵活、多变地满足消费者需求,从而嫌得利润。而“最低消费”的悸论,就在于由于设定了一个消费下限,无论是一个人消费还是十个人消费,必须付出同等的消费数额,但一个人的消费欲望与能力显然无法与十个人的消费欲望与能力相提并论。这并不符合价值规律。 这让笔者想起曾经风靡一时的“自助餐”,设定一个消费金额,大家爱吃多少吃多少。结果,消费者为了不让自己吃亏,暴饮暴食,浪费现象十分严重。这实际上是酒店与消费者的“双输”。 一个消费者来到酒店吃饭,心情、胃口的好坏决定他对这家酒店提供的菜品"感冒"与否,喜欢就多点些菜,不喜欢就少点些菜。 消费者点菜多少的选择自由,其实也是一种市场的反馈与奖惩。那些菜品与服务质量差的酒店,自然应当遭受消费者少消费的惩罚。这就是交易的精髓所在,也是差异化竞争的真谛。 但是,“最低消费”使得消费者丧失了“少点菜的权利”,堵死了退出渠道。哪怕你觉得今天这家酒店的菜再难以下咽,你也得乖乖地掏那么多钱。菜品与服务质量低劣的酒店,却能与菜品及服务质量上佳的酒店从市场(消费者)那里获得同样的报酬。这不但对消费者不公平,对其他酒店又何尝是公平呢!对整个市场竞争机制,难道不是一种间接的破坏吗? 有句民谚说得好:“自由是好东西,不过自由主义者未必有兴趣争取所有人平等享有自由的权利。”市场交易不是一顶万能的帽子,什么样的行为都可以套。 “最低消费”对市场公平与效率都产生了负面效应,于法不符,于理不通,明显是商家强加给消费者、也是强加给市场的一个“霸王条款”。让它销声匿迹,是保护市场良性发展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