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二月

购物摔断牙 店家不免责

2005-3-31   浏览:2563
2004年12月28日下午,家住利辛县城关镇木材公司院内的陈女士和朋友一起上街到商店购物,当走进人民路某皮鞋店观看皮鞋款式时,不留神被脚下的皮鞋镜子绊倒,嘴上门牙摔断两颗,当时陈女士嘴巴疼痛难忍,要求店老板赔偿,并要求店主和自己一起到医院治疗,店主不同意,只说你自己去,我只能给你拿几百元药费。陈女士听后不同意,于2004年12月29日上午投诉到县消协。县消协受理后,及时派人到皮鞋店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后,向店老板说明消费者来购物,经营者应提供服务和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消费者到你店消费造成人身伤害,根据《消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之规定,有权获得赔偿。通过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和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一起到医院找医生鉴定后,共需要各种费用3000元,经营者和受害者各付一半,即经营者赔偿受害人1500元,受害者本人支付1500元,双方表示同意。 (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