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二月

电热毯引起火灾

2005-3-31   浏览:2858
2005年1月20日下午,明光市管店工商所的同志到三界进行市场巡查时,一对夫妇拦住了我们的车辆,称:家中才买的电热毯下午二点半左右起火,造成二千多元的损失。 工商所的同志就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并用照像机拍下了现场。现场被烧毁的电热毯、床上用品、床头柜等物品放了一地。室内墙壁一片漆黑,床前一个板凳上放着一部烧焦的电话机,消费者不说根本无法认出是电话机。经实地查看初步认定为:电热毯电源起火所至。被烧毁的电热毯商标标签还清楚可见,当天下午管店工商所找到了经营者张某,张某承认该电热毯是其售出的。当时又和我们一起到事发现场查看,同时也承认是电热毯电线起火所致,管店工商所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情况下,于1月25日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申诉方对烧毁的物品列出了清单总价值2705元,调查人认为部分物品估价偏高。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1500元损失,其中购货款为双倍赔偿,并当场赔付。管店工商所事后通知经营者,限期在一星期内将所有该批已售出的电热毯追回,避免引起更严重的灾害。2005年元月31日下午,消费者送来了一面写有“维护消费者权益、秉公执法为人民”的锦旗,表示感谢。经营者也说:不是你们及时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有的事我就说不清了,后果不知道会是什么样的。(童晓晗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