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二月

要学会保全 "证据"

2005-3-31   浏览:2456
宿松县洲庆头乡金坝村王某投诉称:2005年1月22日自家卧室发生火灾,烧毁家具一组、电视机、VCD、现金及房屋被烧坏,损失累计达两万余元,起火原因是当天两孩子在家看电视时,电视机突然冒烟引发火灾,故要求电视机销售商某专卖店赔偿电视机及相关的损失。 商家称,电视机出售不到10天,产品又是名牌产品,新机子不可能引起火灾,并且表示只要消费者王某能够拿到合法证据,就金部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商家邀请 县消防中队到投诉者家申进行事故鉴定,无奈火灾现场被投诉人家中救火的邻居清理,现场被破坏,仅凭投诉人请人在院内摄下的一张影碟,无法作出结论。因证据不足,不能为消费老王某挽回经济损失。 为此笔者提醒消费者注意:无论何时何地因消费引发人身、财产损害时,一定要学会保全证据(现场),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里请具有法定资格的部门到现场 鉴淀,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以便为日后索赔或调处提供有为的证据,更好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张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