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二月
药店已实行分类管理
2005-3-31 浏览:2550
从今年起,药店将和药品一样实行分类管理,将被分为“处方药店”和“非处方药店”。此外,到2005年底,全国药店内销售的所有处方药,市民都须凭医生处方购买。
据悉,大中城市内的大部分药店都将成为“处方药店”。药品监管部门将根据药店软硬配置和药品分类管理质量,核定哪些药店有销售处方药的资质,并授予“处方药店”标牌。“非处方药店”按规定只能经营普通药品,不能销售处方药。
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现有药店20万家。明年上半年,全国地市以上的城市要完成对处方药店和非处方药店的划分。年底,所有药店全部完成划分工作。药店分类今后将与药店换发经营许可证同时进行。
评定“处方药店”和“非处方药店”的标准,还正在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