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一月

令人心痛的“宫外孕”

2005-1-31   浏览:2580
太湖县花亭湖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职工郑某,妻子腹痛,住进某医院妇产科,初步诊断为宫外孕与盆腔炎,服用抗炎及保守治疗宫外孕的药品,几天后,病情仍未缓解。郑某将血清标本送到宿松县人民医院化验,检验结果属正常怀孕。郑某将这一情况及时向医生反映,但未引起重视,仍然坚持为“宫外孕”,并将进行“清宫”、“诊刮”手术。对此,郑家夫妇不能接受。他俩又到省立医院检查,再次确诊为正常宫内孕,且胎儿存活。交涉无果,便投诉至太湖县消费者协会,要求被诉医院赔偿损失。 县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起初,某医院抱着侥幸的心理,自认为患者不懂医疗知识,极力推卸责任。消协工作人员向其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某医院向投诉人支付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计人民币8000元。 郑某拿到赔偿款后,对消协依法维权十分感动。(张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