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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池州自来水公司擅自拆表停水

2006-11-14   来源:www.ah315.cn   作者:张路明 桂筠   浏览:4253
下班回家后,意外发现家中不但停水了,而且水表也不见了。日前,池州某县的消费者汪女士就遇上了这样的“蹊跷”事。 近日,消协接到汪女士的投诉,称当地自来水公司趁她不在家拆除了她家的水表。原来,汪女士与自来水公司的矛盾由来已久。汪女士保留的抄表记录、交费凭证等显示,截至2004年2月17日,自来水公司收取了汪女士711吨水费,而直到2005年3月3日,她家水表上显示的吨数也只有678吨。 2006年元月,自来水公司称旧水表不能再用,要安装新的数字水表,汪女士付款装了新水表,但没有签字确认旧表计表,旧水表也被自来水公司人员带走。到了今年3月份,汪女士接到自来水公司的催交水费通知单,要求交纳旧表107吨、新表4吨水费及滞纳金共163元,否则停止供水。汪女士坚持认为自来水公司收的水费与水表数字不符,且不清楚被自来水公司收回的旧水表度数,拒绝交纳这笔水费和滞纳金,于是就导致了数月后发生的这起拆表停水事件。 自来水公司方面表示,是公司管理不规范导致汪女士家中旧水表数字有误,汪女士实际交纳的水费没有错误,两次向汪女士催讨水费都 遭到拒绝,拆表停水是无奈之举。 省消协专业人士指出,自来水公司的做法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未按水表收费,而且是大大超出水表记录的数字;二是更换旧表未能要求对方当场确认水表数字;三是私自拆除属于消费者私人物品的新水表。按规定,自来水公司应当负责对水表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用户正常使用,水费也应该依据水表显示度数收取。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自来水公司人员擅自拆去属于用户的水表“逼其交纳水费”的做法,违反了条例规定,应该帮消费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