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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服务

公用服务: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 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

2006-11-14   来源:www.ah315.cn   浏览:3856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四十四条对从事公用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电信、有线电视、互联网络等公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等;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 经营者应当负责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经营者在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公用服务的正常进行;确需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应当至少提前3日告知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