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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热点点评

医疗保险补偿原则及适用范围的争议

2007-1-8   来源:www.ah315.cn   浏览:4493
投诉案例: [案例一] 消费者夏某其子在学校统一续保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一份,总保险金额为29000元,保期一年,不料当年9月2日,其子在放学时突遭车祸,造成严重伤害,用去医疗费35000多元,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医疗费已由肇事方全额赔偿为由,不予赔偿。 [案例二]消费者王某于2004年2月25日和10月12日分别购买了学生平安保险。王某因病于2004年11月在县医院住院,花费医药费999.00元。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只同意按一份险赔付的医疗费400元,另一份拒赔。 [案例三]消费者高某于2001年6月购买了 “住院医疗”、“住院安心”险各1份。2006年5月消费者因病住院手术,共花费医疗费4689.9元。但是理赔时,保险公司坚持医保已赔付部分不理赔,只赔付自付部分扣除自费金额后的余额。 相关说明: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原理《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标的和财产险的标的一样,属补偿性保险条款,具有补偿特点,即当发生医疗保险事故后,医疗费不可重复理赔。 消费者的疑问: 1、保险公司强调的补偿原则,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则,它应该适用在什么情况下? 2、既然是补偿原则,那么当消费者在同个险种重复投保2份时,保险公司不予提醒,是否存在误导? 3、对于订立“医疗保险”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和告知赔付的补偿性质的,现在面对理赔时却采取补偿原则,是否合理?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消协观点: 从受理投诉的分析看,消费者对补偿原则普遍存在不知情,不清楚的问题,以至于理赔时认为自己上当了,由此引发了大量的消费纠纷。据了解,部分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为了业绩,有意或无意地回避或淡化了补偿原则的宣传和解释,这是造成医疗保险补偿原则及适用范围争议的主要原因。因此,消费者的疑问是有理由的。既然案例一中肇事方已赔偿了医疗费,保险公司不再赔偿,案例二中两份保险只赔一份,案例三中只赔付医保不理赔的自付部分扣除自费金额后的余额,那么消费者自然会问,这样的投保还有什么意义呢?当然如发生生命、伤残等情况时,不适用补偿原则,但消费者并不明确。 对此,我们认为,2002年10月修订后的《保险法》中仍将健康、意外保险划入人身保险的范畴,没有明确健康和意外保险的补偿性质。因此在实务中,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不应依照“补偿原则”理赔。如保险公司执行“补偿原则”,应在合同订立时就明示并且告知消费者医疗保险的补偿性质,在合同中醒目标注出何种情况、何种范围内适用补偿原则,如何补偿等等。同时对告知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否则,无理由以“补偿原则”拒绝消费者理赔要求。 建议保险公司针对有无参加社会保险的投保人,开发不同的保险产品,实行差别定价,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