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某县供电公司对部分已改造台区的农村居民未执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每千瓦时0.557元,仍按每千瓦时0.78元执行。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某高校未执行规定的大学英语报名考试费四级每人16元、六级每人18元,以每人20元收取英语四级报名考试费,以每人25元收取六级报名考试费。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某医院自立项目收取换洗床单费、晨晚间护理费、档案费、病例调阅费。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五)项所列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收取规定的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支费用外,以每生每科20元收取补考费。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五)项所列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某公办高中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后又收取每生每学期850元学费。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六)项所列的“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某房产部门违反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的规定,扩大范围收取交易手续费,将应向新建商品房转让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擅自改变收取范围,向新建商品房受让方收取交易手续费,致使购房者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多交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六)项所列的“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七、某超市在销售卡夫香橙酸奶时,商品包装上贴有“优惠20%”的标签,但给消费者结算时,仍以商品标价签所标零售价6.20元结算。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八、某超市在销售北极虾时,商品标价签标示每公斤24元,实际销售价为每公斤32元。举报者购买0.625公斤,多收价款5元。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的“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九、某商场在降价销售羊毛大衣时,在商品标价签上标原价1560元,现价680元,经查,该商场从未以1560元交易过。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