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消费者
投诉时间:2023年4月
经营者: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卓美化妆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1171MA2W367M7Y
案情简介:消费者诉称,2023年3月8日左右在大王街道D102室痘斑清化妆品店做祛斑、去痣项目,共花费2000元,当时商家承诺包清除斑、痣,但在痣清除后2023年4月1日左右再次长出,现因使用后无效果要求商家退款,被投诉人拒绝给予退款,认为不合理。
处理情况:经现场协商处理,投诉人表述祛痣服务未达到效果,要求卓美化妆品店将2000元全额退还;被投诉人认为已为投诉人进行了祛痣服务(价值100元)、已开封使用一瓶价值670元精华液且之前双方已在店内签协商退款协议,故坚持仅退还1230元。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