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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_315活动报道

安徽工商系统2016年315发布案例

2016-03-14   来源: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3986

2015年,全省各级工商部门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各级12315投诉举报机构共受理各类投诉举报咨询184378件,其中受理消费者投诉25467件、举报2023件、咨询153794件、其它3094件,较2014年受理投诉举报咨询153882件,总量增加19.82%。

积极开展以“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钢筋、交通工具、有关服务”等五大类商品和服务领域为重点的消费维权工作,截止2015年底,共查处案件9762件,案值4733.99万元,罚没金额3908.31万元。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管,维护消费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截止2015年底,全省工商系统共抽检流通领域重点商品10557组,监测发现不合格商品4978组,查处违法案件3914件,案值1307.05万元,罚没金额1293.69万元。

一、2015年安徽省工商系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黄山市工商局调处网络订房纠纷案

2、淮北市工商局调处拒退"网络团购"抵用券费用案

3、铜陵市工商局调处微信会员卡无法使用案

4、淮南市工商局调处不履行保修承诺案

5、马鞍山市当涂县市管局调处设施损坏致小孩摔伤案

6、阜阳市界首市市管局调处快递电视机损毁案

7、安庆市桐城市市管局调处电视购物纠纷案

8、滁州市来安县市管局调处水管漏水致卧室受损案

9、池州市工商质监局调处收费不提供服务案

10、宣城市泾县市管局调处拒退瑕疵彩电案

二、2015年安徽省工商系统十大打假典型案例

1、阜阳市工商局查处阜阳市晨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合肥市工商局查处合肥国仁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发布违规医疗广告案

3、宿州市工商局查处江苏登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房屋销售虚假宣传案

4、六安市金寨县市管局查处金寨史河路王者手机连锁店使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5、淮北市相山区市管局查处淮北市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隐瞒重大利害关系信息销售家用汽车案

6、芜湖市镜湖区市管局查处侨鸿国际购物中心销售虚假标注服装案

7、蚌埠市工商质监局查处蚌埠市鼎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篮球案

8、宣城市泾县市管局查处宏伟宣纸工艺厂侵犯“★”红星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9、淮南市工商局查处徐二虎销售侵犯“现代”、“起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10、铜陵市枞阳县市管局查处孙凤珍销售侵权黄金商品案

 

 

2016年度,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将紧紧围绕服务和改善民生,加大消费和服务领域维权力度,主动加强市场监管,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工作部署,切实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水平。

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

二、不断强化消费维权效能建设;

三、深入推进12315“五进”工程;

四、开展创建“放心消费、建设美好安徽”活动;

五、继续开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六、统筹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一、2015年安徽省工商系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黄山市工商局调处网络订房纠纷案

2015年7月,黄山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游客孙先生来电投诉,反映其7月初通过某旅游网订购了7月31日黄山某宾馆的标准间,当天到达该宾馆时却被告知主楼标准间客满,且孙先生没有预订标准间,只预留了曙光木屋。孙先生看了曙光木屋后感觉环境太差,且价格和网上预订价格不一致,没有入住该宾馆,要求退款被拒。

接诉转办后,风景区市管局消保工作人员立即对此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因孙先生是在网上订房,该宾馆收到该网站的代理点(某旅行社)发来的订单就是预订的曙光木屋,价格为750元,不是孙先生所说的主楼标准间,宾馆也出具了订房确认单的截图。于是工作人员再次联系孙先生核实,通过其提供的订单查询,在某旅游网上预订的是该宾馆主楼标准间无误,价格为960元,网上预订和实际收到的订单不一致。

工作人员联系了某旅行社负责人,对方称7月31日当天孙先生曾电话联系旅行社要求取消订房,后在该宾馆主楼房满的情况下给其预订了曙光木屋,现在愿退还差价。该说法又与消费者所述有所不同,工作人员联系孙先生和某旅游网站客服多方核实,孙先生确实于31日联系该旅行社取消预订,被告知要向网站提交取消申请,后在网站上操作未成功,某旅游网和旅行社也证实订单还在未取消。事后由于该旅行社工作人员失误,在未得到网站取消确认的情况下向该宾馆取消订单又临时改订了曙光木屋,旅行社应承担预订差错的主要责任。经调解,旅行社退还孙先生全额房款。

2、淮北市工商局调处拒退"网络团购"抵用券费用案

2015年5月,淮北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尹老先生投诉,反映其在淮北某房地产公司预购商品房一套,合计交款5.5万元,商家从中扣除3000元作为"网络团购"购房抵用券,可抵房款3万元。但开发商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迟迟不能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消费者要求退房,但开发商只退回房款5.2万元,3000元"团购费"却以"买方违约"、"网络公司代收"等各种借口不予退还。

接诉后,12315中心工作人员多次与开发商联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指出,预购商品房时的3000元"网络团购"抵用券是以购房为基础的,现在购房交易已不存在,3000元作为房款的一部分,商家理应退还。经调解,消费者最终拿回了本属于他的3000元购房款。

3、铜陵市工商局调处微信会员卡无法使用案

2015年4月,铜陵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邢女士投诉,称其2014年用微信充值办理了某蛋糕店会员卡,打开微信,点击会员卡选项,就会出现卡号、余额等相关信息,购物时只要出示微信会员卡,就可自动扣费,没有设置有效期。2015年3月份,邢女士去该蛋糕店询问会员卡使用事宜时,营业员说会员卡正在升级,不升级也没有关系。4月底,邢女士去蛋糕店消费时,打开微信会员卡,发现会员卡信息全都消失,营业员称该店微信会员卡升级已结束,没有升级的用户,会员卡无法使用。邢女士的微信会员卡里还有80多元,她认为店家没有及时提示,有明显过错。

接诉转办后,辖区长江路市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该连锁店负责人,向对方了解此事,对方承认邢女士反映情况事实。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的宣传。邢女士在办理微信会员卡时,就与该蛋糕店形成了合同关系,该蛋糕店未履行约定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及时纠正。经调解,该蛋糕店给邢女士办理了新卡,将老卡的余额转到新卡上。

4、淮南市工商局调处不履行保修承诺案

2015年11月,淮南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米先生投诉,称其于2010年购买一台洗衣机,购买时厂家赠送他一张10年无条件保修卡。2015年11月份,洗衣机出现故障后,售后上门维修,却要收取300多元的维修零件费。

接诉后,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解核实,米先生所述情况属实。但厂家辩称,10年保修的承诺并非整机保修,而是针对主要零部件,米先生的洗衣机是因为外壳锈损严重,不属于免费维修范围,因此需收取300多元的更换外壳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工作人员指出,本案中米先生的洗衣机外壳损坏虽已经超出了国家规定的三包范围,本应自己付费修理,但厂家销售商品时,做出了10年免费保修的承诺。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厂家单方面解释属于主要零部件保修,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漠视。经调解,在征得消费者同意下,最终双方各承担一半维修费用。

5、马鞍山市当涂县市管局调处设施损坏致小孩摔伤案

2015年4月,马鞍山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反映其4月16日带小孩在当涂县某餐馆就餐期间,因商家的游乐设施损坏,却未设置提醒标志,且无人阻止,导致其小孩玩耍时摔伤去医院缝针,后找商家要求赔偿遭拒。

接诉转办后,当涂县市管局姑孰分局消保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认真调查,经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只是商家不同意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以及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赔付小孩的医药费及营养费共1600元。

6、阜阳市界首市市管局调处快递电视机损毁案

2015年10月,阜阳市界首市市管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靳先生投诉,称其从网上购买了一台价值1988元的电视机,同时支付了41元保价费和42元运费,由某快递公司负责运输。几天后,靳先生去该快递公司提货时,发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损毁,靳先生要求快递公司按原价赔偿,但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1500元。

接诉后,界首市市管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快递公司,该公司对靳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表示认可,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产生了分歧。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经执法人员协调,该快递公司同意按原价赔偿某先生1988元和42元邮寄费。

7、安庆市桐城市市管局调处电视购物纠纷案

2015年2月,安庆市桐城市市管局12315中心接到北京70岁老人李先生的投诉,称其根据电视上某玉镯的购物信息,2015年1月23日电话订购了内径为68mm的玉镯2只,1月24日9点55分对方收到汇款并安排发货,27日收到经销商寄来的玉镯,打开包装一看,两只玉镯内径不一致,其中一只内径65mm,与经销商联系要求退货,1月30日将内径为65mm的玉镯退回,但对方收货后一直未办理退款手续。

工作人员收到李先生快递来的材料后,当天就与经销商取得联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经工作人员多次沟通,最终经销商同意退款,3月2日,李先生收到经销商退还的180元。

8、滁州市来安县市管局调处水管漏水致卧室受损案

2015年10月,滁州市来安县市管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席先生投诉,称其县城的住房在装修时购买了一个水管阀门处接头,安装两天后出现接头断裂现象,造成一间卧室进水,木地板全部被水浸泡。对此,安装工张某和销售水管接头经营者杨某互相推诿,消费者要求张某和杨某共同赔偿其损失。

接诉后,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对消费者投诉的情况进行核实。经了解情况基本属实,问题的焦点在于该水管接头的断裂可能是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也可能是安装工安装不慎导致接头开裂。在三方无法形成共识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将该水管接头进行检测,如果水管接头无质量问题,该损失由安装工张某一人承担,反之则由经营者杨某承担;二是双方各赔付一半损失。经调解,张某和杨某最终选择第二种方案,共同赔偿席先生损失共计5000元。

9、池州市工商质监局调处收费不提供服务案

2015年7月,池州市工商质监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唐先生投诉,称他的手机号开通了“漏话信使”功能2个月以来,某通讯公司每月收取3元的费用,但一次都没有提供服务。

接诉转办后,贵池区市管局池口市管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被诉方池州某通讯公司调查核实,投诉方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调解,该通讯公司双倍赔偿唐先生2个月“漏话信使”功能使用费12元,免一年“漏话信使”功能使用费36元,并补偿2个月的手机包月费66元,合计144元。

10、宣城市工商质监局调处拒退瑕疵彩电案

2015年3月,宣城市工商质监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吴女士投诉,称其2月16日在泾县某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夏普液晶彩电,安装后彩电播放节目时出现雪花点,随即找商家交涉退货,商家让其找售后出具鉴定书,售后推托电视无质量问题不予出具,吴女士与商家、售后多次交涉无果。

接诉转办后,泾县市管局消保工作人员对吴女士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实,并与经销商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工作人员指出,经销商应承担电视机的瑕疵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证明是人为原因造成的电视机质量问题,就理应承担三包责任,最终商家给吴女士退货并全额退款。

二、2015年安徽省工商系统十大打假典型案例

1、阜阳市工商局查处阜阳市晨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5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阜阳市晨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维修时存在小病大修的问题。2015年3月16日,阜阳市工商局随即对阜阳市晨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15年1月22日和24日,分别对皖k9B779和皖k9M633进行车辆维修时,误导消费者并进行小病大修,对两台车点火线圈松动的故障,不但要求换四个缸的火花塞,还要求清洗节气门以及喷油嘴。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的总经理潘某和当事人的维修技工张某进行询问核实,二人对上述两台车均为央视“3.15”晚会曝光该公司车辆维修时存在小病大修问题的事实供认不讳。两台车维修项目均为一样,更换火花塞4个(96元/个)、油污清洗剂数量2瓶(52元/瓶)、节气阀清洗剂1瓶(120元/瓶),合计费用分别为608元和608元,维修工时费556元和490元,共计2262元。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7日,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购进东风日产一系配件材料,用于售后维修销售使用,其中购进汽车火花塞8个(80元/个)、油污清洗剂24瓶(28元/瓶)、节气阀清洗剂24瓶(120元/瓶)等配件材料,合计89305元。当事人维修两台车材料款合计516元,违法所得1746元。

当事人在对消费者的车辆进行维修时,误导消费者并进行小病大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阜阳市工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46元,并罚款17254元的行政处罚。

2、合肥市工商局查处合肥国仁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发布违规医疗广告案

2015年6月30日,合肥市工商局网监局根据电子邮件举报,对合肥国仁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和发布违规医疗广告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自2015年以来,当事人合肥国仁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在其自设网站(www.hfgryy.com)宣传“合肥国仁皮肤病医院,是安徽省第一家国家三级皮肤病专科医院,现已被政府指定为合肥皮炎专业治疗基地。2014年,卫生部正式指定国仁为5大疑难皮肤病疾病研究院”等内容,而事实上,合肥国仁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并未被评定为国家三级皮肤病专科医院及政府指定的皮炎专业治疗基地。合肥国仁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合肥国仁青春痘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国仁牛皮癣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国仁白癜风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国仁胎记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国仁性病研究院有限公司也未被卫生部指定为5大疑难皮肤病疾病研究院。

另查,当事人在网站上宣传研创出内调外养、标本兼治的治疗顽固性皮炎的方法——中医抗敏固本四联疗法。称“该疗法是中西医技术结合的全新给药技术,不损肝肾,无刺激,无副作用,当天止痒,15天根除皮炎。现已治愈各类皮炎患者21450包括8541名疑难型皮炎患者,有效治愈率达99.7%”,并附有部分患者病历,包括姓氏、年龄、何时就诊、症状、诊断、治疗过程、治疗效果,患者照片等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内容,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三)、(六)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肥市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分别罚款10000元,两项合并执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宿州市工商局查处江苏登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房屋销售虚假宣传案

2015年1月26日,宿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江苏登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简称:登达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房屋销售过程中有虚假宣传行为,经批准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1月1日,当事人为应对日益剧烈的市场竞争,在所属泗县丹凤路“东城美郡”小区的商品房销售点,挂出了“美郡清盘巨惠少量房源买一套送一套”的宣传条幅,以吸引广大消费者,促进该小区商品房销售,当事人的这则广告用语,省略了中心词,语义模糊不清,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实际上,当事人所赠送的并不是商品房,而是顶层阁楼,但当事人在宣传时未对宣传的内容做详细的说明,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是买一套商品房送一套商品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宿州市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六安市金寨县市管局查处金寨史河路王者手机连锁店使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15年12月24日, 金寨县市管局梅山市管所接到消费者刘某投诉,反映其在金寨史河路王者手机连锁店购买手机,手机使用后出现自动关机现象,经该手机连锁店多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该手机连锁店以销售时已标注“美版机器不包退不包换”字样为由,拒绝退货退款。

接诉后,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梅山市管所执法人员对此纠纷进行调解,并经投诉人同意,该手机连锁店免费更换了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同时,执法人员认为该手机连锁店存在违法行为,梅山市管所启动“诉转案”机制,经批准于2015年12月25日对该手机连锁店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以799元/部的价格购进iphone5手机(美版),购回后于2015年2月16日以2299元/部的价格销售给刘某,并向其提供了该手机质量保证单(N0:0000598),手机质量保证单上标注有“美版机器不包退不包换,非人为因素本店保修一年”字样。手机售出后出现自动关机现象,经当事人多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刘某要求退款。当事人以销售时已标注“美版机器不包退不包换”字样为由,拒绝退款,当事人销售该手机获得利润为1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金寨县市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5、淮北市相山区市管局查处淮北市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隐瞒重大利害关系信息销售家用汽车案

2015年5月5日,淮北市相山区市管局接到消费者黄先生投诉,称其在淮北市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某品牌汽车在销售前经过维修,消费者多次与该销售公司交涉,要求调换汽车未果。

经查,2013年9月21日,消费者黄先生为生活消费需要从该销售公司购得某品牌汽车一辆,价税合计224800元,双方签订销售合同时,黄先生预付5000元定金,该公司承诺赠送2000元装饰。2013年10月17日,该公司以单价180608.55元、税款30703元、价税合计211311.55元的价格从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购进车架号为LVSHFFAC7DF609637的福特汽车一辆。2013年11月3日,该公司将该车在本公司维修部进行维修,维修项目包括上中网更换、更换左前雾灯罩、更换右前雾灯罩,送修人系4S站。2013年11月4日,黄先生付清购车余款后,将该车提走。其后,在黄先生将车辆送该公司进行第三次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13年11月3日进行过维修。

该公司隐瞒所售车辆交付前经过维修的信息,将该车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信息销售汽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淮北市相山区市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488.55元,并罚款46511.55元的行政处罚。

6、芜湖市镜湖区市管局查处侨鸿国际购物中心销售虚假标注服装案

2014年12月24日,镜湖区市管局吉和市管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侨鸿国际购物中心“鄂绒皇”专柜购买的貂绒衫,标注为“100%貂绒”,但与实际不符。接到投诉后,吉和市管所于2015年1月27日对该服装抽样送检,经浙江省毛纺(针)织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纤维含量:锦纶44.7%、其他特种动物毛37.7%、羊毛17.6%,与明示标识“100%貂绒”不相符,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经吉和市管所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货款2万余元,并赔偿消费者3万元。同时,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镜湖区市管局作出没收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587元,并罚款30581元的行政处罚。

7、蚌埠市工商质监局查处蚌埠市鼎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篮球案

2015年3月初,蚌埠市工商质监局12315中心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体育场附近购买的“斯伯丁”及“NBA”篮球存在质量问题。经该局网监局对蚌埠市鼎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网站进行监控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销售“斯伯丁”及“NBA”篮球的现象。

5月12日,该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根据掌握的线索,邀请“斯伯丁”及“NBA”在中国的维权机构杭州捷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位于禹会区金域名城24栋104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标称为“斯伯丁”及“NBA”篮球660只,标称为“NIKE”篮球340只,经过商标持有人授权委托的杭州捷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现场初步鉴定,上述篮球涉嫌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篮球和用于网上交易的3台电脑主机进行暂扣。5月13日,该局根据当事人供述对其位于蚌山区定庵村的生产车间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厂房内有6台生产机器,机器旁有散落的“NIKE”商标标识和生产模具以及标称为“NIKE”牌的篮球288只,当事人提供不出任何委托加工协议,侵犯了“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据当事人介绍,上述产品均在网上以49.9元/只的价格销售,现场查扣总货值金额64271.2元。经该局委托,蚌埠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对当事人用于销售的电脑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认定:当事人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共利用盛世运动户外店(ssyd-iig.taobao.com)、鼎盛户外运动(http://rate.taobao.com)、王者掌控(shop114910266.taobao.com)及名邦运动(https://shop114687358.taobao.com)互联网销售了150余万元上述商标侵权产品。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该案侵权商品的货值金额已达到追诉标准。2015年7月8日,该局将此案移交蚌埠市公安局处理。

8、宣城市泾县市管局查处宏伟宣纸工艺厂侵犯“★”红星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3月17日,宣城市泾县市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村商品市场专项整治巡查中发现,泾县宏伟宣纸工艺厂未经“★”红星注册商标受让人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的许可,擅自加盖与“★”宣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内嵌“五星牌”字样商标印模;未经泾县市管局核准登记注册,擅自伪造“安徽省泾县五星宣纸厂”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侵犯“★”红星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涉嫌侵犯专用权但尚未售出产品予以扣押和查封,并于当日对该厂涉嫌侵犯专用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生产经营的9刀三尺、120刀四尺成品书画纸上,擅自加盖与“★”宣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内嵌“五星牌”字样商标印模,擅自伪造“安徽省泾县五星宣纸厂”字样的企业名称,并标价三尺52元每刀、四尺100元每刀,进行经销营利。当事人该批产品加盖的“★”内嵌“五星牌”字样商标印模与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对“★”红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至案发当日2015年3月17日止,当事人该批侵权产品系首次生产尚未售出,被泾县市管局依法扣押。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经营额为12468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伪造企业名称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和《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泾县市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采用伪造企业名称的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收加盖“★”内嵌“五星牌”字样商标印模和伪造“安徽省泾县五星宣纸厂”企业名称的三尺书画纸9刀、四尺书画纸120刀,没收“★”内嵌“五星牌”字样商标印模1枚、“安徽省泾县五星宣纸厂”简繁体字样企业名称印模各1枚,并分别罚款22000元和3000元共计25000元的行政处罚。

9、淮南市工商局查处徐二虎销售侵犯“现代”“起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5年7月23日,淮南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接到“现代”、“起亚”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北京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举报,称位于大通区洛河镇国际汽配城6幢104-105号的徐二虎(大通区洛河镇志杰汽配商店负责人)销售侵犯“现代”、“起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发现徐二虎销售的汽车配件涉嫌侵犯“现代”、“起亚”的文字、图形及字母组合商标专用权,具体为:1、标注为“现代”文字、图形及字母组合商标的各类汽车配件442个;2、标注为“起亚”文字、图形及字母组合商标的汽车配件68个。该局随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至7月分批从山东临沂威杰汽配、合肥宏德汽配购进涉嫌侵犯“现代”、“起亚”的文字、图形及字母组合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具体100种汽车配件型号和进、销货价格略)。当事人销售的10种侵权商品的违法所得共计210元。

经第三方鉴定公司北京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00种汽车配件侵犯了“现代”、“起亚”的文字、图形及字母组合商标专用权。据当事人陈述,上述侵权汽车配件均无任何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违法经营额合计15141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淮南市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上述标注为“现代”文字、图形及字母组合商标的各类汽车配件442个,标注为“起亚”文字、图形及字母组合商标的汽车配件68个,并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10、铜陵市枞阳县市管局查处孙凤珍销售侵权黄金商品案

2015年1月16日,枞阳县市管局接到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举报,称枞阳县孙凤珍经营的珠宝店在未取得中国黄金集团授权使用“中国黄金”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含有“中国黄金”内容的广告牌和标价签,用于销售黄金、铂金饰品。枞阳县市管局于2015年1月21日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

经查,当事人未经中国黄金集团授权,擅自制作标有“中国黄金和二个手镯图形”的广告牌在店堂内悬挂,并制作标有“中国黄金、品种、含量、重量”的标价签挂在从合肥黄金珠宝批发市场购进的黄金、铂金饰品上,用于销售黄金、铂金饰品,违法经营额3545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利用广告对商品的质量、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枞阳县市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