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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全省卫生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2013-03-08   来源:省卫生厅   浏览:6094

2012年,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医疗与血液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职业病危害等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加强综合管理、作风建设和执法保障,防止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卫生许可、监督监测、抽查抽检、处罚强制等卫生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全省共受理完成卫生行政审批项目5.6万余件,监督检查各类监管对象9.8万多户次,监督抽检产品类样品1.8万余件、非产品类样品监测项目11.5万余个,立案查处卫生违法行为4587起,圆满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为严厉打击卫生违法行为,依法维护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卫生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现将2012年度全省卫生执法十大典型案例(附后)予以公布。

 

1. 寿县卫生局查处沈正华中医门诊部出租承包科室案

    2012821日,根据寿县“两非”案件查处领导组安排,卫生、计生、公安三部门执法人员联合对沈正华中医门诊部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门诊部二楼由苏某某承包开设妇产科及相关辅助科室,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妇产科正在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生余某、张某为执业助理医师,均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该门诊部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共计做了6例人工终止妊娠术。截止案发时,沈正华中医门诊部非法所得4万元,苏某某非法所得18万元。现场检查后,对相关医疗器械、药品、门诊病历、门诊日志等证据先行登记,并封存异地保存。

2012924日,寿县卫生局对沈正华中医门诊部,承包人苏某某,医师余某、张某分别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给予沈正华中医门诊部没收非法所得4万元,吊销妇产科诊疗科目,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承包人苏某某没收非法所得18万元和药品器械,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出租承包活动;依据《执业医师法》,给予医生余某、张某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 岳西县卫生局查处许氏诊所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案

20121121日,岳西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许氏诊所进行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况复查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灭菌后的物品无储存有效期,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经调查取证,岳西县卫生局认定许氏诊所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给予其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3. 瑶海区卫生局查处合肥朝阳医院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案

2012428日,根据湖北省黄梅县计生委“两非”专案组移送的案卷,瑶海区卫生局、计生局联合方庙街道办工作人员前往合肥朝阳医院对该医院涉嫌非医学需要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进行调查取证。经现场检查发现,在该院三楼4号床发现一名女性死婴,妇产科医生高某对非法为湖北省黄梅县蔡山镇田宝村孕妇吴某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局给予合肥朝阳医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90元,罚款3万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妇科和计划生育专业登记科目,吊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给予妇产科医生高某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4. 合肥市卫生局查处合肥同仁医院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案

省卫生厅督查组在对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督查的过程中,发现合肥同仁医院存在超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转交合肥市卫生局进行调查处理。

2012326日,合肥市卫生局指派卫生监督人员开展调查,证据表明:该医院于2011615日对合肥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接触丙烯酸作业的37名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于2011528日对安徽尊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接触MDI(二苯亚甲基二异氰酸酯)作业的63名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经核查,接触丙烯酸、MDI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在省卫生厅颁发给该医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载明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中。该医院上述职业健康检查行为,已经超出省卫生厅批准项目的范围。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并经群众公议认可,2012620日,合肥市卫生局给予该医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115.97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缴纳了全部罚没款,本案结案。

 

5. 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包河区淝河镇葛大店社区葛大路一民房内开设“永康诊所”,非法开展诊疗活动,并于2011712日、2012812日两次被包河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2913日,在包河区政府组织多部门打击非法行医联合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将正在非法行医的蒋某现场查获。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以非法行医涉嫌犯罪将其刑事拘留并逮捕。2012108日,包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药品、器械。

 

6. 官亭镇自来水厂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案

2012411日,肥西县疾控中心对官亭镇自来水厂进行枯水期检测,检测结果末梢水(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随后肥西县卫生局卫生执法人员对该水厂提出了加强水质消毒、清洗制水工艺设施和管网的整改意见并进行了复查。随后,官亭镇卫生监督工作站多次巡查指导,2012619日肥西县卫生局卫生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水厂水质复查,结果菌落总数超标1.1倍,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超出标准限值,仍然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01297日,肥西县卫生局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给予官亭镇自来水厂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函告官亭镇政府暂停该自来水厂供水。

经卫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分析,供水管道陈旧是导致官亭镇自来水厂末梢水水质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官亭镇政府根据建议,拿出40万元整改,同时争取国债资金近1000万元对水厂净化设施和管网进行改造升级,确保百姓饮水永久安全。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7. 蚌埠市卫生局查处学校自备水水质监测不合格案

2012年,蚌埠市卫生局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建设,把学校自备水卫生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面加强学校自备水的卫生监管。将市区两所自备水学校纳入国家水质监测网,每季度开展一次水质抽检,在5月份检测中两所学校自备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合格主要检测项目为细菌菌落总数和总大肠菌群超标。

蚌埠市卫生局认为以上事实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对2家自备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单位进行了卫生行政处罚,共罚款5000元。

 

8. 合肥市卫生局查处瑞颜美容店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根据群众举报,20121012日,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合肥市蜀山区瑞颜美容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美容店美容室内有两台美容仪器:“E光美容仪”和“冰点RF光电波能量仪”各一台。经询问调查和进一步现场调查,该美容店自2012525日至案发,曾使用“E光美容仪”为顾客王某某实施光子嫩肤4次,收费4900元,为顾客张某某实施E光脱毛4次,收费159.6元,为顾客梁某实施E光祛斑美容,收费2480元,共计收费7539.6元。实施E光嫩肤、脱毛的美容师陈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资质。

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规定,利用强脉冲光(IPL)和电磁波进行皮肤美容均属于医疗美容的美容皮肤科范围内的微创治疗项目,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方可开展;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需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鉴于合肥市蜀山区瑞颜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美容的诊疗活动,且擅自执业时间超过3个月,合肥市卫生局给予潘某某(瑞颜美容店):没收“E光美容仪”和“冰点RF光电波能量仪”各1台,没收违法所得7539.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9. 淮南市卫生局查处6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餐饮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20128月,淮南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对全市14家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具集中消毒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随机抽取消毒后完整包装的餐饮具84份,送市疾控中心检验,检测项目为大肠菌群、洗消剂游离性余氯、烷基()磺酸钠残留量。经检验,康美消毒餐具配送中心、天康消毒服务部等6家单位的36份样品大肠菌群呈阳性。

由于消毒后的餐饮具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淮南市卫生局对康美消毒餐具配送中心、天康消毒服务部等6家单位各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结果抄告同级工商、食药监部门。

 

10. 滁州市卫生局查处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索克84消毒液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且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案

2012718,省卫生厅对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现场开具的《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中标明的产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12726日,显示该公司生产的索克84消毒液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不真实。

201289日,省疾控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718日抽检的索克84消毒液有效氯含量实测值为23.4g/L,低于标签标注值(34.0 g/L -46.0 g/L)。

根据省卫生厅交办,滁州市卫生局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给予该公司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