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滁州市某肥料公司生产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复混肥案
2011年1月2日,滁州市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滁州某肥料公司生产复合肥料和复混肥料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了2010年12月23日、22日生产标注为合格品、总养分≥25%的含氯复合肥料和复混肥料进行检验。经滁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所检验,该公司生产的这两批复合肥料和复混肥料,分别为17.8%和18.7%。该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复合肥料和复混肥料,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合肥市黄某某无证生产不合格肉松案
2011年4月15日,合肥市质监局接到合肥市工商局移送的一起生产食品案件。经查明,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店工业园10号的生产经营场所为无证无照非法生产肉松窝点,经营者为黄某某。市局对封存的标注为“金丝肉松”的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送检样品中检出日落黄成分,送检样品被判为不合格品。经查证,黄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肉松,共生产金丝肉松312袋(7.5公斤/袋),张某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生产的金丝肉松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张某某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五河县某化工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甲醛案
蚌埠市五河县质监局于2011年7月2日,依法对辖区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公司2009年12月建厂,属招商引资企业,2011年5月开始调试、共生产甲醛51.5吨,该公司提供不出生产甲醛的生产许可证。该公司无证生产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该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凤台县某面粉厂违反规定添加过氧化苯甲酰案
2011年5月,淮南市质监局在开展面粉专项整治中发现淮南市凤台县某面粉厂生产的小麦粉经法定机构检验含有过氧化苯甲酰,不符合国家标准GB1355-1986及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要求。淮南市局对该企业依法给予没收不合格面粉和微粉分配添加器3台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吊销了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芜湖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生产以假充真燃油滤清器案
2011年1月24日,根据举报,芜湖市局执法人员对芜湖市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成品库内有部分产品标注德国“MANN FILTER”燃油滤清器。经过调查并经德国曼胡默尔集团委托上海龙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燃油滤清器为以假充真产品,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生产以假充真燃油滤清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政处罚。
六、宿州市张某非法制造气瓶案
七、安庆市金某制售假冒国内知名品牌白酒案
经市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的前期调查,行政相对人金某从市场购进绵竹大曲白酒、陶公酒、仰韶®光肚大曲等低档次白酒,将其灌装至假冒包装物中,冒充正牌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涉案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11222.18元。2011年5月30日,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认为相对人金某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次充好白酒的违法行为,因其涉案货值金额较大,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局按照法定程序将该案移送安庆市公安局进行查处。
八、池州市某混凝土公司生产不合格预拌混凝土案
2011年1月13日,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池州某混凝土公司对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行了检查,并现场对强度等级为C25m/m,坍落度为120±30mm的预拌混凝土进行了抽样。经池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批预拌混凝土样品依据GB/T 14902-2003标准检验不合格。该公司生产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九、肥西县高店乡敏某制售伪劣絮棉案
十、安庆某油品有限公司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昆仑”牌润滑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