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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严控“复原奶”
2005-10-21 浏览:3738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的要求,从今年的10月15号起,液态奶生产企业如果使用复原奶作为原料的,必须在产品上标明,以免误导消费者。对此,安徽省的质量监督部门在液态奶的生产备案和标识管理上采取了一些措施。
安徽丰大乳业化验室主任刘波:“复原奶就是奶粉加水还原成牛奶,如果老喝的话,有一点细微区别,你要是不在行的话,你喝不出来的。”
为了让消费者明白消费,安徽省质监局要求,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以取得生产许可证。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销售区域以及每批液态奶中复原乳所占比例等信息。
同时还规定,为便于消费者购买选择,凡在灭菌奶、酸奶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奶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外包装上标注"复原奶"或“复原乳”三个字。
对于那些在今年10月15日之前生产的、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可以销售到2006年1月15日。同时,安徽省质监局将于近期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按照规定,像酸奶以及高温灭菌的牛奶是允许添加复原奶的,也就是说,我们在市场上选购奶制品时像酸奶和可以在常温下保存一段时间的牛奶,是可能含有复原奶的,而那些用玻璃瓶装的,只能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三到五天的牛奶一般是不含复原奶的。来源:安徽电视台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