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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中保险公司指定维修点和理赔金额的争议

2007-1-8   来源:www.ah315.cn   浏览:5960
投诉案例: [案例一] 孙某于2005年3月3日在某产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2006年3月2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进行了查勘定损,并指定孙某到一家维修店维修。但孙某认为4S店价格虽然比一般维修店价格高,但维修更正规,更能保证质量,坚持要求到4S店维修。 [案例二] 一汽车玻璃商反映某财产保险公司指定汽车玻璃维修点,被保险人报案时保险公司就指定报案人到某家汽车玻璃店更换,然后由保险公司与玻璃店结算相关费用,其他汽车玻璃店维修的不予报销。 [案例三] 芜湖市某公司于2003年5月从南京购进进口宝马车一辆,连续两年均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2005年2月18日在转弯时不慎撞到右侧墙角处,将右后门及右后叶子板损坏。保险公司派人进行了查勘,定损维修费700元,配件材料费按实际结算。因芜湖没有宝马维修站,该公司要求到南京宝马维修站维修,保险公司未同意,但该公司还是将车辆开到南京进行了维修,维修费5438元,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只赔付部分费用,从而产生纠纷。 相关说明:中国保监会《关于认真解决保险条款中存在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11号)中指出“保险条款关于车辆维修单位的约定并不必然违法。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车辆维修单位的问题,承保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列示修理厂清单户或者明确修理厂资质的认可条件,使得被保险人有选择余地,方便维修。” 消费者的疑问: 1、保险公司能否指定修理点,如指定是否构成垄断? 2、车险客户能否要求到专业4S店维修? 3、对实际维修金额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的差距,应由谁承担? 消协观点: 保险公司指定维修点,有违《消法》中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修理厂。鉴于当前一些汽车维修经营者存在不规范、不诚信行为,保险公司指定维修点,是可以理解的。我们认为,在实务中保险公司应注意以下四点: 1、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应通过协商确定维修点,双方作出明确的约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指定维修点相关资料:如管理情况,投诉情况,用户满意度,服务质量,修竣车辆检验一次合格率等信息和资料。 2、维修应坚持原配件的原则。定点维修点有责任满足进入定点维修的不同车型的维修需求。 3、本着合理的原则,明确定损标准,按原配件价格进行定损,减少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在维修金额与定损金额的争议。消费者如若对保险公司定损有异议,可申请公估机构重新定损。 4、希望保险公司把4S店作为定点维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