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话消费与发展(2009_315活动报道)
2008年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2009-3-7 浏览:3063
一、安徽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执行规定的尿素最高出厂价1725元/吨,以1730元/吨销售尿素。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广德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执行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民用瓶装液化气最高零售价101元/瓶,以106元/瓶销售液化气1414瓶。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徐州市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在房价之外向业主每年每户收取36元公共照明费。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合肥某大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新入学的学生收取“后勤一卡通”工本费。该行为构成《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八)项、《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第(十)项所列的“凡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
五、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未执行规定的汽车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收费标准80元/台次,以100元/台次收取汽车二级维护竣工检测费。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违反规定向住院病人收取体检费20元/人。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六)项所列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七、舒城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违反规定以向参保人员收取IC卡工本费。该行为构成《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列的“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
八、池州市长江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