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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话消费与发展(2009_315活动报道)

2008年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打假维权十大案件

2009-3-7   浏览:4138
一、安徽省明兴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兴安加油站计量作弊案 2008年2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省质监局稽查总队依法对安徽省明兴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兴安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有7台加油机涉嫌擅自改造,更换加油机主板,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用输入密码方式改变加油机工作程序,克扣油量达3%--9%。该加油站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省质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六安市某军用品专卖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絮用纤维制品案 2008年6月12日,六安市质监局对某单位捐赠灾区的500床棉被进行抽样检查,发现含有再生纤维,判为不合格品。该局在调查发现,该批棉被是从裕安区某专卖店购得,随即对该专卖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又查获待销的棉被114床、垫被81床、棉大衣44件,经抽样检测,均为不合格品。该专卖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絮用纤维制品行为违反了《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此案涉案货值较大,当事人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该局将此案移交当地司法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芜湖市龙潭酒厂生产销售不合格葡萄酒案 2008年7月4日,芜湖市质监局在监督检查中,对芜湖市龙潭酒厂生产的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法国风味干红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为不合格品,该局遂责令其整改,并进行处罚。2008年8月6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酒厂生产的干红葡萄酒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机构检验仍为不合格品,该批不合格干红葡萄酒抽样基数为4200瓶。该局再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其不合格产品,鉴于该企业屡次生产伪劣产品。芜湖市质监局按照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对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吊销。 四、合肥市某化工企业无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液氨和硫磺产品案 2008年5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省质监局稽查总队对合肥市的一家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无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液氨和硫磺产品。经查,该企业于2008年上半年生产并销售液氨产品1700多吨,生产并销售硫磺产品200多吨,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00多万元。省质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芜湖市胜公食品加工厂无证生产食品案 2008年10月29日,芜湖市质监局对张某个人经营的芜湖市胜公食品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涉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肉制品。经查,张某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共生产标注生产单位“芜湖市胜公食品加工厂”、规格型号“60片/箱”的里脊肉片500箱,货值金额19000元。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芜湖市质监局依法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安徽金泰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农药案 2008年1月3日,国家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安徽金泰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进行国家监督抽查,经检验上述产品为不合格品。经查,共有不合格产品4000包,该公司的生产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肥市质监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吴某销售假冒马钢(合肥)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热轧盘条案 2008年4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合肥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合肥市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工程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工程使用的标注马钢(合肥)公司生产的热轧盘条涉嫌冒用厂名。经鉴定,上述产品为冒用该厂厂名的产品。经查,该产品是由吴某销售给建设工地的,销售数量7.42吨,货值金额38584元。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合肥市质监局依法对吴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八、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3C认证的自卸车案 2008年6月15日,消费者投诉称在宿州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自卸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宿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给消费者的东风大力神自卸车(型号:DFL3200A)未经3C认证。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3C认证的自卸汽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宿州市质监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九、项某生产销售假冒白酒案 2008年6月2日,宣城市质监局将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区分局移送的项某生产、销售假冒五粮液、剑南春、五粮春白酒,销售假冒他人厂名、厂址及商标的五粮液、剑南春、五粮春白酒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自2007年4月起,项某利用购进的绵竹大曲、金六福等低档白酒,假冒五粮液、剑南春等品牌白酒,共生产假冒的五粮液白酒162瓶,剑南春120瓶,五粮春26瓶,货值金额83102.00元。项某生产、销售假冒他人厂名、厂址、商标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宣城市质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十、深圳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配电箱、低压电缆分支箱案 2008年3月5日,池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池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江口大市场工程中使用的配电箱、低压电缆分支箱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上述产品由深圳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深圳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该配电箱、低压电缆分支箱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规定,池州市质监局依法给予深圳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