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庆市质监局查处某公司生产不合格复合肥案
2009年3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安庆市局、望江县局两级质监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法对安徽省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现场及仓储地点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该公司生产的12种复合肥进行了随机抽样,经检验,该批样品不合格。安徽省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复合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安庆市质监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滁州市某门窗厂使用假冒海螺型材生产建筑外窗案
2009年4月16日,滁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厂塑料门窗生产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塑料门窗,所用的材料均是标注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海螺”牌型材,执法人员在生产现场随机抽取了企业正在使用的型材样品。抽取的样品经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不是真正的“海螺”牌型材。某门窗厂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滁州市质监局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芜湖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水泥案
2009年4月28日,接群众电话举报,反映芜湖某公司无证生产水泥。芜湖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仓库库存5710袋标注厂名为“宜兴市胜达水泥有限公司”、净含量50kg/袋的PC32.5复合硅酸盐水泥,同时在该公司包装车间发现部分标注“宜兴市胜达水泥有限公司”厂名厂址、“方雄”商标的水泥包装袋。经查实,该公司未取得水泥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未与宜兴市胜达水泥有限公司办理委托加工备案等相关手续,擅自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他人包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该公司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芜湖市质监局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芜湖县胡某果冻加工点生产销售假冒喜之郎果冻案
根据南京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举报,2009年5月5日凌晨,省质监局稽查总队派出执法检查组,在芜湖市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对芜湖县胡某果冻加工点及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正在生产喜之郎果冻,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加工点及仓库涉案果冻500箱,货值金额13000元。该批果冻经南京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喜之郎果冻。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十条规定,省质监局对该加工点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安徽达诺乳业有限公司购买设备质量纠分调解案
2007年5月6号安徽达诺乳业有限公司从合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一台大豆蛋白膜浓缩设备一套及纯水设备,总价值76万,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质量标准,但在使用过程中安徽达诺乳业有限公司认为达不到约定要求,要求退回产品并起诉到当地法院,合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产品质量完全合格并达到约定质量标准,双方各持一词,经当地法院调解没能达成协议,后投诉到省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省局投诉举报中心人员经过调查,该套产品属非标准件产品,鉴于双方都不愿意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和检测,不能完全认定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过投诉举报中心人员耐心和细致地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得到化解。
六、芜湖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案
2009年6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芜湖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成品仓库内库存待销的茶多酚共计60桶,货值金额5万多元。茶多酚属于食品添加剂,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经查实,芜湖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茶多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芜湖市质监局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宣城市质监局依法查处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地条钢”案
2009年7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宣城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钢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不锈钢生产车间后有一铸造车间内有3吨中频炉2 台,库存地条钢钢坯5吨,450型轧机一台,轧机旁边堆放有热轧带肋钢筋下脚料。经查实,该公司利用回收的废旧钢铁生产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并用地条钢轧制热轧带肋钢筋。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宣城市质监局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八、安徽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使用无“3C”认证产品案
2009年9月9日,由省质监局稽查总队派出执法检查组,对安徽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购买使用的汽车内饰件和汽车座椅及头枕分别系江苏某消音隔热材料厂和温州某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经调查,江苏某消音隔热材料厂产品的3C认证证书于2008年3月3日已撤销、温州某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汽车座椅及头枕属无3C认证生产销售认证产品。经查实,自今年初以来,安徽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一直购买和使用上述无3C认证产品,货值金额达38万余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省质监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九、合肥吉祥蛋挞坊有限公司合经区分公司涉嫌用回收月饼做馅加工生产糕点案
2009年10月22日晚接群众举报,合肥吉祥蛋挞坊有限公司合经区分公司涉嫌用回收月饼做馅加工生产糕点,合肥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职工正在用回收月饼做馅加工生产糕点,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肥市质监局依法暂扣吉祥蛋挞坊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问题产品在该公司19家门店被强制下架、封存,同时上报省质监局吊销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11月10日省质监局核准吊销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
十、上海舒女士购买保鲜盒质量纠分调解案
2009年6月28日,上海舒女士在合肥某公司购买了一批保鲜盒,购货金额加上产品宣传费共计5万元,后在销售过程中,由于部分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加之某公司未能全部履行与舒女士约定的产品推介义务,致使所购的保鲜盒销售不畅。为此,舒女士多次要求某公司退货和履行合同,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投诉和反映,但事情未能得到很好解决。10月18日,舒女士来到省质监局12365举报投中心进行投诉。经调查,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人去楼空,面临倒闭,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舒女士夫妇都是下岗职工,家境十分困难。为帮助舒女士挽回损失,省质监局投诉举报中心人员经多方努力找到某公司负责人员,通过认真细致的调解,使该公司赔偿舒女士部分经济损失,并对舒女士手中尚未出售的全部不合格产品免费更换。矛盾的双方都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纠纷得到解决。在此案调解过程中,省质监局12365举报投诉中心人员的热情、认真、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赢得了投诉人的尊重,得到了投诉人的充分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