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市属医院违反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3〕220号)的规定,向住院病人收取一次性注射器55016元。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六)项所列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六安市某县教育局违反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中招生报名考务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皖价行费〔2000〕215号)的规定,收取八年级地理、生物会考考务费74286元。该行为属于《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八)项所列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
三、某发电公司违反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06〕19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的规定,在脱硫设备停运时,执行脱硫电价。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某市地方海事局违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规定的船舶安全检验证书60元/套的标准,以150元/套多收船舶安全检验证书工本费158700元。该行为属于《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列的“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
五、亳州市某县农机监理部门违反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5〕172号)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对进行人工检验按照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的规定,对田间作业的拖拉机进行强行人工检验时,未减半收费。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某市国土资源局违反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皖价费〔2001〕343号)的规定,以20元/证向申请办理土地证(普通证书)的用户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该行为属于《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列的“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
七、芜湖市某中学违反芜湖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关于印发2008年秋季<芜湖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明白卡>的通知》(芜价行费〔2008〕116号)的规定,向学生收取补课费38040元。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五)项所列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八、某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违反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重新明确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5〕293号)规定,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和非盈利性社会福利单位等七个单位收取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167153元;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六)项所列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九、某超市在出售“三鸿台湾风味肉松”时标明售价19元/袋,而实际售价25.30元/袋。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变更”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所列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十、某市电器公司在销售泛泰-PG3600型手机宣传广告标注:原价2780元/部,现价为2280元/部,而实际提供的原价销售记录为2680元/部。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价格欺诈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