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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_315活动报道

安徽省消协系统2009年重大投诉案例

2010-3-9   来源:安徽省消费者协会   浏览:3300
啤酒瓶爆炸案
2009年4月11日,淮南市八公山区毕家岗麻纺村居民程某在骑车回家途中被车筐内瓶装啤酒炸裂的玻璃碎片划破颈部造成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程某的姐夫到八公山区消协进行投诉,要求厂家赔偿。经过消协和厂家走访了啤酒销售店和医院后,双方达成协议,由厂家一次性赔偿程某家属23万元。
保险理赔纠纷案
铜陵市消费者章女士在铜陵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业务。由于身体原因前后4次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总计住院费用为1.1万元。出院后对照保险细则章女士可以获赔1.6万元。该保险公司总是找各种理由不予办理。市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与保险公司进行调解沟通,章女士最终得到赔偿1.6万元。
药物过敏烧伤案
2009年4月25日消费者郭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滁州市消协投诉,称其在滁城某店购一瓶药水,使用一次后脸上皮肤就疼痛难忍,随后出现大面积的溃烂,要求经营者赔偿。经查,专卖店销售员在出售药水时未向郭某告知该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厂家的说明书也未注明过敏体质人员慎用此药的字样,厂家、经销商都存在过错。经销商为逃避责任,关门走人。消协工作人员遂与山东省威海市该药品的生产厂家多次联系、沟通,最终达成协议,由厂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10000元整。
境外游客退玉案
2009年8月下旬,台北游客Feng Chu 在休宁某商场购买了2个玉器,价款为人民币4000元。回台后,Feng Chu认为价货不符,要求退回玉器。9月下旬,休宁县消协收到Feng Chu的咨询信函后,上门与该商场联系投诉解决事宜。商场随即函请Feng Chu寄还货物和有关单据,同时将4000元货款汇往Feng Chu的信用卡账户。台湾消费者Feng Chu收到退还的货款后,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热水袋烫伤幼儿案
2009年4月初,消费者张林到蚌埠市消协投诉,称其他在百大蚌埠合家福超市购买的热水袋,使用过程中爆裂,导致儿子腿部烫伤,和超市协商赔偿未果。经过蚌埠市消费者协会调解后,商家一次性赔付消费者5750元。
汽车交易纠纷案
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檀先生到城关消费者分会投诉,称其在2009年5月22日在城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的汽车发动机与随车合格证不符,交管部门不予受理。城关消协分会受理投诉后,走访了汽车销售公司、车管部门取证后,多次和汽车销售公司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汽车销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消费者购车款及车辆装潢费用共计12.3万元。
美容产品毁容案
2008年5月淮南市谢家集区消费者陈某、高某分别购买了有祛斑功效的化妆品。使用半年后,两人面部分别不同程度出现白色斑点。2009年5月,两人找到商家要求赔偿,经过协商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一次性赔偿陈某6100元、高某5500元,同时退还消费者购货款1400元达成和解。一个月后,两位消费者面部出现的白斑被医院确定为“白癜风”,陈某、高某向区消协投诉,要求增加赔偿。消协了解到两位消费者在5月份厂家给予赔偿时不知道面部的白斑是“白癜风”的情况下同意和解,其赔偿金远不够她们今后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消协反复调解,后商家同意再次赔偿陈某3万元、高某1.8万元。两人两次总计获赔5.51万元。
座便器质量纠纷案
马鞍山市太古广场某栋11层的武女士家中座便器进水阀门失灵,导致三个房间被淹。经销商查看后,只同意更换座便器,不愿意赔偿被水淹坏的复合地板。2009年8月28日武女士投诉到花山区消协。消协工作人员在查看了武女士家中情况后,和经销商多次做工作,最终经销商答应赔偿给武女士6500元,并更换新的座便器。
电热水器带电伤人案
2009年元月21日,铜陵市消费者李先生的孩子在家中洗澡的过程中,被带电的洗澡水击伤,引起并发症,导致心脏受损,住院数月。事后,李先生向铜陵市铜关山区消协长江路分会投诉。消协受理后多次联系商家与厂家协调、解决。最终达成协议,由厂家一次性给付8万元补偿费。
劣质化肥抵款赔偿案
2009年5月12日,利辛县消协接到化肥投诉案。经查实,投诉人张村镇李某带建筑队承接了本镇刘某的蛤蟆养殖厂的建筑工程,完工后,刘某欠李某工程款2万元。刘某把江苏省生产的“华鑫”牌复合肥7吨(总价款23800元)抵付工程欠款分给农民抵工钱。2009年4月使用了该化肥的农民工们发现小麦长势很差,经鉴定,该批化肥为不合格产品。经过调解,被投诉人刘某和投诉人李某达成协议:刘某赔偿受害方总计44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