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欢乐棒爆炸质量赔偿纠纷案
起因——2008年12月11日,教师陆某在朱某经营的玩具店购买了价值269元的玩具;2008年12月25日16时,陆某在给幼儿上课时其中一根“欢乐棒”发生爆炸,将陆某左耳炸伤,随后陆某被送至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被该院诊断为“爆炸性耳聋”,陆某于12月28日出院,共花去医药费1528.92元。
维权——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此事协商未果,于是受害人陆某即委托律师代理。代理人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反映此事,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调处,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后诉至法院。
结果——诉讼当月2009年6月,法院即判决受害人陆某胜诉,由商品出售人朱某赔偿原告陆某6039.92元。
意义——律师参与案件诉前代理,多方收集证据,使商品出售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确定,有效地将侵权及损害的事实予以证据固定,从而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证据,使得案件能适用简易程序在未鉴定的情况下及时判决,有效、快捷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具有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曹冬梅)
案例二:输血感染艾滋病医疗事故纠纷案
起因——2006年6月,16岁的高中女生沈某忽然出现发烧和厌食等病症,后发热次数不断增多,且每次总是难以退烧,沈某父母先后辗转于阜南、阜阳、深圳、南京等地检查治疗,均没有得到明确的诊断。而沈某的病情却越来越重,并发展为发热不退、拉肚子、掉头发等症状。
2007年12月19日,安徽省立医院一位中医专家在为沈某检查治疗时偶然问及沈某是否接受过输血。这时,沈某的父母恍然想起在1995年女儿5岁时,因患乙脑曾入住阜阳市某医院,并接受过两次输血治疗。这位专家遂为沈某抽血,经送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证实患者沈某的血样HIV为阳性,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
维权——2009年2月12日,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也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因治病一贫如洗的沈某及家人向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原为其输血的阜阳某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徐付忠对沈某全家的遭遇十分同情,决心依法为其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就在案件经过开庭审理,等待法院判决的过程中,沈某因病情严重,于2009年6月20日去世。沈某的突然离去,给其父母、亲友带来更加沉重的精神打击,其父母与亲友一行十多人到法院哭诉,并声称要到医院讨说法。徐律师与主审法官积极沟通,并请求法院尽快审理判决。在颍州区法院主审法官的召集下,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阜阳市某医院赔偿沈某父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7万元。
(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徐付忠)
案例三:新屋质量缺陷纠纷案
起因——2006年12月17日赵女士购买淮南市某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08年5月1日赵女士搬进新房居住一个月后,发现天花板上有裂缝,并且出现渗水,后来还发现楼板钢筋外露、锈蚀。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曾派人对该房屋进行简单的维修,现在,赵女士家的房子打满“补丁”,他找到开发商想退房或换房,因开发商不愿承担房价差价款,双方没谈成。
维权——2009年4月,赵女士向淮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电话投诉。淮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投诉后,给赵女士出具了一份《工程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认为赵女士反映的问题属质量缺陷,属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应由开发商无偿维修。
由于这份《工程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没有明确说明赵女士住的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到楼房的安全居住和使用年限。赵女士又提出复查申请,要求对自己购买的房屋是否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问题作出复查。淮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告诉赵女士说,如果要求鉴定住房质量安全,所需鉴定费用约要20万元,而买房才花了17万多。
在与房屋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赵女士委托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孔维钊律师,代理其与房屋开发商进行协商。
结果——后经媒体连续报道以及孔维钊律师的多方协商,2009年12月10日赵女士和开发商终于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商购回房屋,退回赵女士的购房款人民币20.6万元,并补偿赵女士8.4万元。目前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意义——从个案来说,消费者赵女士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但对于《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不合理性,孔维钊律师已向房屋质量管理部门提出修改建议,但房屋质量管理部门未予答复。孔维钊律师正在关注此办法的修订。
(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孔维钊)
案例四:三星手机功能瑕疵案
起因——2007年6月10日,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储洁印在合肥某科技公司购买了天津三星公司生产的SGH-D908型手机一部,使用移动全球通手机卡。使用两个月后,发现“移动小秘书”功能有问题,关机或占线时有人打他电话,开机或接听电话结束后没有短信提示。2008年1月和6月,经过两次更换主板,移动小秘书功能仍不能显示。储洁印认为,三星手机存在重大瑕疵,其行为明显侵犯了他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权——2008年8月25日,储洁印律师以消费者的身份,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三星手机的经销商合肥某科技公司和生产商天津三星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三星通信)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天津三星应对全部SGH-D908型瑕疵产品予以召回,以保护全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向原告及全国购买同型号手机的消费者道歉。
结果——2009年元月,储洁印收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庐阳区人民法院(2008)庐民一初字第115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认定被告天津三星生产的三星手机移动小秘书功能不能显示,有重大瑕疵的事实。但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储洁印)
案例五:商品房买卖质量纠纷
起因——2006年8月份左右,合肥名人御苑小区的业主们陆续拿到新房,但拿到房子的他们就发现了问题。只要对门的两家同时开门,大门就会互相交错4~5厘米,出现“门碰门”。业主们认为,外门无法正常开启,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2008年8月份,业主们在多次找开发商讨说法,但都没有结果。
维权——150户业主将名人御苑的开发商告上法庭,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开发商承担赔偿因“门碰门”影响业主所购房屋正常使用所造成的损失9999元。
结果——2008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每人918.2元。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储洁印律师作为开发商的诉讼代理人,与对方代理人一起积极做开发商和业主工作。
2009年4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终于促成开发商与149户业主达成和解,开发商将赔偿费如数全部交付至业主手中,同时向小区150名业主对因“门碰门”现象造成消费者的生活不便表示道歉。
意义——该案件在与开发商的调解后结案,既维护了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冲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储洁印)
案例六:老人超市摔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起因——2009年2月27日,63岁老人吕师傅清早来到位于合肥市三里庵一大型超市赶早市,该大型超市的特色早市一直吸引着周边广大居民。在购物过程中,因超市内瓷砖有水迹湿滑导致其不慎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伴肌肉严重扭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维权——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在与超市方协商未果后,投诉至合肥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但因商家的各方原因最终调解未果,消费者被迫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本案关键证据摔伤的时间、地点、侵权原因等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最终使人民法院认定超市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意义——该起案件向广大经营者敲响安全警钟,警示商家在注重经济效益同时,不能忽视超市内基础服务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做到安全消费、和谐消费。同时提醒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及时保存证据依法维权。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孙卫东、秦煜)
案例七:合肥市公交集团“空调车一元案”
起因——“投进的是2元硬币,享受的却是1元服务”,可以说几乎每位合肥市民都遇到过如此这般不公正空调车服务,但百姓的牢骚归牢骚,公交空调车依旧我行我素。 “不开放空调为什么要收2元钱”这是合肥市民对前期公交空调车最为朴实而愤怒的评论。
同样身为一位合肥市民,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其以一个法律人的视角,对公交集团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解读,认为公交空调车在收取两元钱情形下,却未向乘客提供开放空调的服务,其行为违已反了双方之间达成的客运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原告乘客返还一元钱。
维权——该案于2009年4月20日在合肥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立案之后得到了包括新浪网、搜狐网、中国律师网、东方律师网、合肥论坛、新安晚报、合肥晚报、江淮晨报、安徽市场市报、安徽公共频道、安徽经济生活频道、合肥电视台、合肥新闻台、合肥教育法制频道、安徽交通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多次、连续跟踪报导。
结果——本案后期经过交涉,公交集团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公交空调车季节性收费政策。
意义——这样的诉讼结果,使本案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一方面其让合肥几百万市民的权益得到了法律保护,缓解了合肥市民与公交集团之间的紧张关系;另一方面提高了百姓的法律维权意识。
(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陈军)
案例八:二手房产权过户纠纷仲裁案
起因——家住合肥市的张女士于2009年5月份从个人手上买了一套二手房,因对方不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张女士无奈之下拿起法律武器。
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约定,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于2009年7月13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维权——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蔡如堂律师作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接收案件后,仔细查阅相关证据,认真听取申请人意见,经审理查明:张女士于2009年5月与出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就房屋价款、房屋交付、办理过户等事项作出约定。张女士付款后,双方准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听说若到2009年6月15日后办理过户手续可省去一笔过户费用,于是就和对方口头约定6月16日再去办理过户,没想到约定办理过户的时间到来,对方就是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
结果——蔡律师认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依约履行合同,出卖人无故不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于是作出支持张女士请求的公正裁决。
意义——通过对本案的裁决,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得到申请人及其他公民的充分肯定,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仲裁庭广纳优秀律师参加仲裁活动,也为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广阔的平台,使律师在弘扬社会正义、树立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蔡如堂)
案例九:餐具消毒竟要消费者买单
起因——2009年4月23日中午12时左右,李先生和同事在合肥市高新区某酒楼就餐,点好菜后,发现桌子上摆的是“高温消毒餐具”,并标有“使用费一份一元”。于是,李先生向服务员要求使用免费餐具,得到的答复是“没有”。饭后付费时饭店收取了李先生等5人每人一元的消毒餐具费。
维权——李先生认为饭店不提供卫生合格的免费餐具而变相强制顾客使用付费的餐具,没有法律依据。4月24日,李先生将这家酒店起诉至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判令被告返还消毒餐具费1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
结果——5月6日,双方在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被告酒楼返还原告李先生消毒餐具费1元。
意义——从结果上来说,消费者一方胜利了,但此案暴露出来的只是餐饮行业消费潜规则的“冰山一角”。 在遇到消费潜规则时,要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支持!”目前,这起案件虽已调解结束,但它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
(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李永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