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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商业企业不公平店堂告示
2005-9-16 作者:省消协 浏览:6427
近期,安徽省消协在全省开展的不平等格式合同点评活动收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与支持,纷纷通过电话、邮件向消协反映生活中遇到的不公平事件。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联合池州市、淮北市、阜阳市、六安市、淮南市五市消费者协会就消费者反映的一些商场的不平等规定,进行联合点评:
售出商品概不退货纯属霸道
[案例一]安徽一些大型商场对香烟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家住梨花巷的李先生,反映端午节前他在某香烟柜台,购买了四条红皖牌香烟,回去后打开发现发霉,随即到商场要求退换。但营业员指着柜台上“售出商品概不退换”的说明,不同意退换。并解释说,现在市场上假烟众多,也有的喷着大商场的防伪数字喷码,非专业人士无从辨别真伪。且常有人用假烟调包的事件发生。所以,除了当时在柜台打开后发现问题,否则不予退换。
[案例二]青阳县消费者李某于2005年6月11日(端午节),在当地某综合超市购买达利园(蛋糕)一盒,盒内小包装和外包装上标明出厂日期是2005年4月2日,保质期为3个月。单价13.80元。6月13日拿出来吃时发现已霉变。消费者找超市负责人要求退货:超市负责人指着一块店堂告示说:“食品不予退换”。“食品出现霉变系你自己未能在低温下保管而造成,因此不能予以退换。
[案例三]2005年7月,池州一消费者在某皮鞋店购买一双女式皮鞋,穿后次日皮鞋损坏。但是经营者却以其店堂告示明标明“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换。
消协点评意见:在商场内购买烟、酒、食品、化妆品、内衣等物品,不予退换这似乎已成为一个行业贯例。但是这个贯例是否合理又合法呢。首先这些店堂告示只是一个单方要约,不构成约束力;其次既然烟、酒、化妆品、食品、内衣等都是普通的产品,就必须接受《产品质量法》的调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执行国家三包的规定;第三,表面上这是一个免责条款,但《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两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一是对人身造成伤害时,二是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损失时,均不能免责。《消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事实是,如果此类商品确定存在质量问题,就会对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
因此,商场在不分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做出这种规定,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案例四]2005年8月,合肥市一消费者,在某商场购买一件服装,付款后发现发票上写着特(减)价商品概不退换。
消协点评意见:这一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特价商品和处理品商场有责任明确告知消费者协会,特价因何而来,到底是商品本身存在瑕疵还是商场促销的需要,如果商场不履行告知义务,就不能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案例五]7月6日,市民孙女士在朝阳路一家开业不久的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空调,随机附赠了一个电磁炉。孙女士很高兴,早上用磁炉炒个菜、热个饭,非常方便。可用了10天,电磁炉的指示灯就不亮了。孙女士找到商场空调柜组,当时那名营业员告诉她,这只电磁炉是赠品,不退不换,发生问题也不保修。孙女士十分不解地告诉市消协,既然是厂商随商品一起给的,厂家就应该负责。许多消费者都碰到了像孙女士一样的问题,奖品赠品不实行“三包”。
消协点评意见:这规定属不公平的格式规定。无论是赠品还是奖品都应该实行“三包”。根据安徽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为促销赠或奖励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更换,修理、重作等民事责任”最后店方同意接受给消费者修理。
购物存车 车辆被盗概不负责
[案例]合肥市一消费者在某大型超市购物时,将飞度车停在由超市提供的停车场内。购物后,发现车的后备箱盖被打开了,箱锁被撬。消费者随即找到超市保卫科,要求超市赔偿损失。保卫人员看了现场后承认车在停车场被撬,但却不同意赔偿,负责人说:“我们提供是免费停车场,所有损失超市不负责任,我们可以陪你去公安局报案或者到消协去投诉,但不承担任何赔偿。”
消协点评意见:依据《合同法》《消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商场购物与商场形成了消费服务关系,保管好停车场内的车辆是商场履行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车辆丢失或有所损伤均是由于经营者未很好的履行保管义务所至,因此虽然停车场是免费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损失仍负有责任。
《存包须知》问题多
[案例一]淮北市某消费者在超市寄存物品时,遇到所存物品失窃的问题。超市拒不赔偿,原因是因为超市在《存包须知》是明确标明“寄物柜是服务性质,商场不负保管失窃责任”。
消协点评意见:商场要消费者存包,是为了方便自己的管理,同时给消费者提供一个比较合适的购物环境,以吸引人气。据此,它不仅不是服务性的,而且还是商场经营行为的一部分。同时,它还带有强制性,权利全是商场的,义务全是消费者的,自然不能免责。只要消费者存了包,拿到了存包凭据,就构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商场负有保管的责任。
[案例二]太和县消费者在某超市购物时发现,该超市的《免费存包须知》明确规定:①“存包牌如丢失,赔偿成本费5元”②“寄存物品请及时取走,超过三日,本超市有权处理,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消协点评意见:第二条规定属不公平的格式规定。就寄存物品的保管期限而言,商场有权依法保护自身利益,但不得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就算是逾期违约了,也只是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寄存物的所有权仍是消费者的,商场无权自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