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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消协6个案例进入《保护消费者案例精选集》

2005-12-19   浏览:5478
2004年是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二十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十周年。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传播各地投诉调解工作和司法判案成功经验,中国消费者协会编辑出版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例精选集》。我省消协系统共有6个案例入选。 1、业务员未尽告知义务消费者解除保险合同——合肥市消费者协会王淮晨 2、免责条款未说明学生投诉获赔偿——芜湖县消费者协会 3、开发商违约法院判决赔偿——怀远县消费者协会 4、千亩油菜大减产农产获赔七万元——来安县消费者协会徐守礼 5、销售不合格柴油致人烧伤要赔偿——肥东县消费者协会 6、消协调解消费争议质疑商家“最终解释权”——天长市消费者协会 这些案例,一方面反映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成果,另一方面体现了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的认真负责精神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的维权水平。
案例一:“业务员未尽告知义务,消费者解除保险合同”。 合肥市消协受理一起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遇到麻烦的投诉后调查认为,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平安保险公司在消费者购买保险后,理应督促其业务员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保单送达投保人手中,并有告知投保人投保后应注意事项的义务,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后对其进行了电话回访,但其业务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保单给客户的事实存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有关责任,消协对消费者主张其合法权益的要求予以支持。经市消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有权行使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保险公司全额退还消费者保费19268元。 编辑点评:金融保险领域的维权,在我省消协系统还是个薄弱环节。由于情况比较复杂,调解难度较大,所以还是个棘手问题。合肥市消协不畏艰难,重点突破,而且是马到成功。这事启示我们: 一、只要是关系消费者权益的事,再苦再难也要努力解决; 二、要认真学习法律,找准经营者的缺失点,让他们心服口服; 三、对事实要清楚明白,做到言出必果。 案例二:负责条款未说明 学生投诉获赔偿 小学学生李彬,参加了学校受芜湖县人寿保险公司委托办理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及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缴纳保险费44元。学校未将保险凭证交给学生,而是由学校统一保管。就在保险公司合同生效的当日,李某突患阑尾炎入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400余元。李某通过学校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保险公司却说投保人系首次投保,根据双方的保险单背面所印的保险条款有关保险公司免责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不服,遂向芜湖县消协投诉。 芜湖县消协调查结果,确认了上述事实,并查明保险单背面的免责条款共6项,其中第5项内容为:首次投保或非及时续保,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县消协认为,保险公司属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提供方对于上述免责条款负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义务,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该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认为其已尽告知义务和投保人的损失应由其找学校解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县消费者协会向保险公司发出法律意见函,督促保险公司履行赔付责任,经过多轮协调,最终保险公司作了赔付决定。 编辑点评:芜湖市消协成功调解这起保险投诉是令人满意的。通过这起调解,大家会明显感到消协同志对法律的熟练掌握,对法律的准确运用。对《合同法》和《保险法》中的规定一清二楚,讲起来头头是道,保险公司人员在法律面前理屈词穷,不得不认赔。这事启示我们:法律法规是消协工作者的“尚方宝剑”,而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是很多的,我们既要学好、用好《消法》、《条例》,又要学习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常做到法律在心中,巧妙运用到维权工作中。王盛榜会长曾要求把消协办成学习型协会,芜湖市消协同志做出了样子,值得我们学习。
案例三:千亩油菜大减产 农户获赔七万元 2000年4月6日,正是油菜开花的时节,来安县广大、武集两乡188户农民来到来安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述说他们1999年秋种的7000余亩油菜,使用了在广大乡农技站购买的皖东配方肥料厂生产的“阳禾”牌氮磷钾含量为25%配方的肥料,春季发现油菜不长,与使用其他厂家生产的肥料长势良好的油菜相比形成极大的反差。对此,怀疑是肥料质量出了问题,造成如此大的损失,请求消协为其主持公道,赔偿经济损失。 来安县消协受理投诉后,感到这起投诉一是面广人多,二是量大情况复杂,三是受损失农民情绪激动,要求强烈,解决不好就会导致矛盾激化,发生群体上访事件。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并得到支持后,采取四项措施:一、深入农田实地调查,发现农民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二、深入经销肥料的农技站调查,弄清肥料来源;三、请农业专家实地勘察;四、对农户使用的肥料抽样送检,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县消协将调查情况向政府领导作了汇报,分管农业的副县长随即组织工商、农业、技术监督、县消协等部门开会,先后3次召开由生产厂家、工商、农业、乡政府、县消协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协调会,厂家同意给予一定的经济损失补偿,结果两乡农户获赔7万余元。 编辑点评:这是一起比较棘手的消费者投诉。首先是造成损害的责任归属问题一时难鉴定;其次是如何公正、公平、公道地计算出赔偿额的问题。来安县消协以对农民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勇敢地挑起这付重担,历程艰辛,最后圆满解决。这是值得称道的第一点。 第二、在调解过程中,首先争取县领导的重视与支持,然后开展现场调查,摸清农民损失情况及不合格的肥料来源,请农业专家实地勘察,再把农民使用的肥料抽样送检。真是步步深入,环环紧扣,这是值得称道的第二点。 第三、以大消协观念,发挥组织协调功能,与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共同调解处理这起案件,所以力度大、权威性高,最后顺利达成了赔偿协议,农民获赔7万多元。这是值得称道的第三点。 案例四:消协调解消费争议 质疑商家“最终解释权” 2002年4月,天长市消协接到该市市民胡某投诉称:他在一超市购物时,恰逢该超市举行“超值回报购物中大奖”活动,于是买了一款男式西服领到两张兑奖券,到兑奖台承兑,其中一张竞中了一等奖一台25英寸彩电。他回家使用时发现许多功能都没有,找人检修,原来是1998年出厂的旧机。他要求超市更换新货,超市却说一等奖的奖品就是这台彩电,不能调换,并再三强调“最终解释权”在商家。 消协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认为:该超市的有奖销售行为的出发点是促销商品,并且在胡某的行动中得到验证。因而,商家的购物中奖促销属商业经营行为,胡某既然得奖,就应享有同购买商品同等的权利,而不能因为免费而免除商家的责任。同时,超市在店堂告示中所规定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剥夺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因而该条款应归于无效。经调解,超市最终同意为胡某更换一台新彩电。 编辑点评:消协调解消费者投诉或消费纠纷,首先要弄清来龙去脉,事实真象,然后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抓住最核心、最本质的问题,使调解一举成功。天长市消协在受理这起投诉中,抓住了三个关键: 一是商家购物中奖促销属于商业经营行为,其所提供的奖品与实际交付消费者的奖品不一致,就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是商家以店堂告示为由拒绝调换商品,而店堂告示是格式合同,违反《消法》规定,是无效的; 三是商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由商家负责”,是以格式条款形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点评:下面2个是由法院判的案例。其特点,一是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做了大量的调查和细致耐心的调解工作,但是未果,只得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诉讼。二是消费者争议处理共有五个途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是最有权威、最能获得维权实效的,但是由于一些消费者怕打官司、怕花钱、怕打不赢、怕耽误时间等原因,不愿意向法院诉讼。怀远县消协和肥东县消协支持消费者向法院诉讼,结果获得了胜诉。这必将激励消费者在其他4种解决消费争议处理途径走不通的情况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开发商公司违约 法院判决赔偿 怀远县成关镇居民陈希勇与江苏省海门市海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怀远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规定由陈付给海达公司房款44900元,海达公司自愿将坐落在城关南大街东11号商品楼13楼605室出售给陈,并约定于1999年5月1日正式交付给陈使用,若不能按期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给陈5‰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陈分三次共交海达分公司购房款45400元。但是,海达公司未按期交房给陈,而且该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经认真维修方能入住。陈希勇认为海达分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质量问题是严重的,且交房时间迟延,已构成严重违约。于是告上法庭,要求重修房,偿付滞纳金12万元,并由该公司承担所有费用。怀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被告偿付原告滞纳金245827.5元。二、被告立即维修出售原告的商品房,直至验收合格时交付给原告。三、房屋委托鉴定费300元及图费10元,由被告赔偿原告。四、案件受理费3867元、其他诉讼费1933元,由被告承担。 案例六:销售不合格柴油 致人烧伤要赔偿 肥东县白龙镇二里村村民郭建莲于1999年10月5日上午,从白龙镇个体业主陈文英家购买2.5公斤柴油,回去后向自家手扶拖拉机添加1.5公斤柴油,尚余1公斤。当晚7点停电,郭的爱人拧开油桶盖准备向油灯输油,郭划着一根火柴照着便于往油灯倒油。谁知这一划,红光一闪,一声巨响,塑料桶燃烧并炸裂,大部分油喷到郭建莲和儿子陈跃身上,二人立即成了“火人”。经过住院治疗,二人住院费及其他开支共5万余元,郭建莲仍需手术治疗,但因无钱继续住院治疗,于1999年11月23日出院回家。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肥东县公安局和白龙派出所派员赴现场察看,并在郭家中取出了同样柴油送合肥石油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郭的爱人向县消协投诉,要求陈文英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在县消协调查时,陈文英推卸责任,拒绝消协调解。于是郭建莲及儿子陈跃便向肥东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陈文英赔偿郭建莲、陈跃二人医疗、护理等费用共17945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