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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发布5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诉讼案件

2006-3-7   来源:www.ah315.cn   作者:本网消息   浏览:6638
在今天下午召开的安徽省200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新闻发布会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05年5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诉讼案件。
关于巢湖市天和小区居民楚军等170购房户诉福建集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的终审判决
楚军等170购房户,均是巢湖市居巢区天和小区居民,因商品房纠纷一案,不服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委托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的陈三乐、梁国庆律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和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0月8日福建集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巢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共同开发市一建预制厂的协议书”,也就是兴建天和新村、农贸市场商住楼。2002年9月29日集力巢湖分公司开始对外预售房屋,楚军等购房户和部分拆迁户开始入住天和小区。但是不久后发现,开发商承诺的天和小区内未建综合市场,无电气、消防、交通等生活安全设施,绿化面积未达到开发商所宣传的35%绿化率。且购房三年未拿到“两证”(分户土地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经多方举证,2005年3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巢湖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也即在判决生效一月内集力巢湖分公司向原告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判决生效一年内打通该小区的消防通道;5月1日之前如期完成35%的绿化率。驳回原告楚君等170购房户其他诉讼请求。二、集力巢湖分公司应在土地管理部门正式办理反户土地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购房户办理分户土地证、三、购房户的水、电表直抄到户的改造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半年内改造完毕。
关于郎溪县刘建华等17人诉郎溪县金轮燃气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终审判决
饶华是郎溪县城南中心小学学生,住在郎溪县乡彭村村高南组。2002年5月宣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通知郎溪县金轮燃气公司金轮站的贮罐排空检验。6月3日,特种检验所派员来金轮公司检验贮罐。由于操作不当,往贮罐注水排污,造成液化气泄露,并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4日上午,郎溪县城南中心小学学生开始出现不良反映。饶华就是该起事故中的一位,经县医院诊治,饶华住院治疗41天。 2003年8月15日,饶华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审判决后,饶华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经过多方举证,2005年3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即如下,一、被告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饶华住院伙食补助费410元、护理费328元、交通费44元、营养费1065元、医药费1162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8009元。二、被告郎溪县金轮燃气公司、宣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宣城市汽车运输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饶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计同辉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终审判决
原合肥友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计同辉与该公司股东邢宏斌、合钢公司驾驶员张毅、合钢公司职工谈迁元、杜新光等10人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5年5月20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11年等,并共处以罚金2200万元。计同辉、邢宏斌、张毅等10被告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9月25日,计同辉、邢宏斌以皖宁公司名义与合钢公司签定了供应铁精砂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铁精砂的含铁量以合钢公司化验为准,不能低于65%,否则合钢公司拒绝付款,只付运费,货物没收。计同辉安排张毅组织货源,通过向合钢公司联合检验组成员进行拉拢、利诱,以骗取合钢公司对其提供铁精砂检验合格证明,依次充好,向合钢公司销售劣质精砂,以牟取暴利。在计同辉的安排下,张毅负责落实货源、运输,在铜陵货场组织人员用少量的高品位铁精砂和大量的低品位铁精砂进行掺杂、搅拌;邢宏斌负责货物的运输和贿赂合钢内部的联合取样工,采取对送交化验的取样样品进行掺假、换样等手段骗取“化验合格”证明。自2003年9月至2004年2月,计同辉、邢宏斌、张毅共向合钢公司供应劣质铁砂20775.7吨,销售金额1100多万。 谈迁元、杜新光等7人在接受计同辉、邢宏斌吃请和少量现金贿赂之后,在提取样品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帮助计同辉、邢宏斌向本公司检测部门提供虚假样品,使其骗取产品合格证明,为计同辉、等人顺利销售伪劣产品提供帮助。 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计同辉、邢宏斌在这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是主犯,应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毅、谈迁元等8人是从犯,结合他们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褪赃表现,应依法减轻处罚。 据此,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4日作出(2005)皖刑终字第325号刑事判决:维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对计同辉、邢宏斌、张毅、谈迁元、杜新光、方磊6人的定罪和处刑部分及对龙震、邵明会、卞朝军、安平的定性部分和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部分;撤消原审判决中对龙震、邵明会、卞朝军、安平的量刑部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6年、6年,并处以罚金共470万元。
关于黄山市苏凤等19人诉黄山海外旅行社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终审判决
2004年11月1日,黄山市城市亮化广告有限公司及其19名员工与海外旅行社签订《港澳双飞六日游》旅游合同一份,约定行程时间为2004年11月13日,领队是程晓辉。2004年11月12日,程晓辉在亮化广告公司对即将出行的19人作出行前说明,告知2004年11月13日11点以前在黄山区市政处门口集中,由张莉(导游)派车前往黄山机场,程晓辉本人在黄山机场等候大家一块乘机抵香港。然后,张莉通知胡俊兵,胡俊兵(车辆经营者)派蒋学农(被雇用人员)驾驶皖J-01816号金龙大客车去接亮化广告公司19名员工。当日12时28分,该车驶往黄山机场,途经休宁县兰田镇S103线316KM+337M转弯处,因车速过快失控驶出路肩外坠落,造成19人不同程度受伤,港澳游终止。海外旅行社退回原告4万元。目前除苏凤、琚海婴仍在治疗中,其余17人治疗均已结束。19人共计支出医疗费381313.01,误工费51251.56元,车旅费40598.83。期间,胡俊兵已支付77648元。由于此事造成的严重后果,苏凤等19人将海外旅行社等一同告上法庭,一审判决:由于事故对苏凤、琚海婴、刘岳琴、梅金枝、王建峰、王燕造成后果,每人按5000元赔偿,对刘岳琴等四人予以伤残补助费共计172762.20。海外旅行社对苏凤等19人损失赔偿713954.80元承担40%的责任,飞峰分公司、飞峰公司、原野公司、胡俊兵、蒋学农承担60%赔偿责任。 海外旅行社、原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查实,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许义民等共同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件的终审判决
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许义民在广州、厦门等地非法购得假冒伪劣“中华” ,“南京”等品牌卷烟,先后15次通过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发往马鞍山佳吉快运分公司。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期间,许义民、丁晓春将各种品牌假冒伪劣卷烟分别销售给万广华和吕世龙及陈效金等人,其中许义民销售假冒伪劣卷烟14424条,销售金额221695元,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6243条,货值金额549973元,共计771668元;丁晓春销售假冒伪劣卷烟9824条,销售金额为163355元,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6243条,货值金额549973元,共计713328元;何先发帮助运输假冒伪劣卷烟8350条,已销售假冒伪劣卷烟3550条,销售金额63165元,尚未销售4786条,货值金额440476元,共计503641元;吕世龙销售假冒伪劣卷烟2665条,销售金额62070元,尚未销售假冒伪劣卷烟1211条,货值金额57486元,共计119556元;万广华尚未销售假冒伪劣卷烟1273条,货值金额225500元。经查:在整个销售过程中许义民负责组织货源、丁晓春负责寻找买家销售和收回货款、何先发负责运输和储备,三人属共同犯罪,应是主犯。一审判决许义民、丁晓春、何先发、吕世龙、万广华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许义民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丁晓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何先发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吕世龙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万广华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主犯许义民、丁晓春、何先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查实,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胡翠梅 俞翀 左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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