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26年“618”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用详实的监测数据揭开了这场年中大促的另一面。报告显示,在6月1日至20日的监测期内,共收集到逾3800万条“618”相关消费维权信息,其中消费者吐槽的重点集中在“价格混乱”和“商品质量”。这恰恰与前期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约谈五大电商平台时所通报的“内卷式”竞争典型问题形成了呼应。两者共同指向一个症结:当算法向低价倾斜、规则向模糊偏移,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随之被侵蚀,而这场“内卷”的隐性账单,最终落到了消费者肩上。
【消保委观点】
一段时间以来,一面是监管部门对公平竞争的三令五申,另一方面是平台有意无意地将“价格力”推向了极致。“1元抢购”弹窗铺天盖地,“薅羊毛”链接在微信群中病毒式传播,“如何找到最便宜商品”的攻略写满直播间小黑板……
这些促销乱象的表层是低价营销,深层则是平台流量分配机制失衡与责任缺失:“百亿补贴”沦为无法查证实际出资比例的噱头,“买贵必赔”的价格保护承诺被复杂规则巧妙规避,“工厂直供”推荐位被无资质的三无产品占据。究其根本,这些现象都源于平台将短期流量变现建立在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剥夺和对市场公平规则的破坏之上。这种做法并不能为消费者带来真正的价廉物美和优质服务,只会让货真价实的商家被迫陷入“不降价就没流量”的囚徒困境,不得不在成本上做文章;消费者则落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消费陷阱。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电商平台是交易规则的制定者,也是公平竞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商业营销创新值得鼓励,但不应沦为“流量收割”的手段,更不能通过算法操纵损害消费者权益。平台的核心功能是连接供需,核心责任是提供真实、全面、透明的交易环境。只有让价格真正反映价值,消费者才能买得明白、用得放心。
【消保委建议】
多方协同,遏制低价内卷,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1.严查“唯低价算法”与虚假促销。对平台虚假或夸大宣传、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低于成本价销售等行为开展专项执法,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依据《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严查后台随意调整促销规则、私域渠道变相降价以规避价保责任的行为。
2.穿透私域流量监管。将头部主播、推广者在微信群等私域渠道发布的商品推广话术纳入行政监管范畴,要求“福利群”等私域渠道分发的购物短链具备可追溯性,严厉打击利用私域隐蔽性传播“三无产品”信息的行为。
二、对行业企业的建议
1.重构算法推荐逻辑,设置质量门槛。主动摒弃“唯价格论”的流量分配规则。平台算法应将“商品退货率”“质量差评率”“质检合格率”等品质指标作为流量权重的硬性矫正因子,对低于行业合理成本价的商品实施流量降权。
2.明示促销规则,兑现价保承诺。严禁将“价保”条款隐藏在冗长晦涩的格式协议中。对于“以旧换新”“限时补贴”等动态变化的价格要素,应在保价期内纳入系统自动比价模型,杜绝人为设置价保障碍。
3.严格履行平台主体责任。平台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明知或应知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并依法担责。同时,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单方面免除自身对商家资质审核、商品质量监督的法律责任。
4.坚守品质底线,诚信经营。平台入驻企业主动摒弃“以价换量”短视思维,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如实标注商品信息,不虚构原价、不夸大宣传,不通过更换链接、私域发券等方式规避降价补差责任。以真实口碑赢得消费者长期信任。
三、对消费者的建议
1.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警惕“超低价”陷阱,极低价格背后往往伴随着品质与服务的牺牲,牢记“一分钱一分货”的基本经济规律,不被表面的价格优惠所迷惑。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售后有保障的商家和商品。
2.学会固化证据,有效维权。在支付前,对商品页面、促销规则、价保承诺、优惠券领取及使用过程进行完整录屏或截图,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效举证。
3.警惕诱导性低价陷阱。不为“1元秒杀”“跳楼价”等明显背离成本的低价宣传冲昏头脑。遇到虚假宣传、货不对板等问题,积极依法维权。
促销手法可以翻新,诚信与公平却不可替代。让价格回归价值,别让低价内卷的隐性账单,由消费者来买单——这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也是平台经济走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法规小贴士】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为平台定价、促销和算法推荐划定了清晰的红线。将明显低于成本的“引流品”伪装成“性价比好物”进行算法优先推荐,用格式条款单方面免除平台责任等行为,均已触碰法律底线。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制定,2026年4月10日实施):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补贴金额和力度;应在首页显著位置标示补贴及相关活动规则,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将私域直播纳入监管范围,无论是通过公域平台还是微信群、小程序等私域渠道开展的直播带货活动,均须遵守统一的法律法规,不得以“私域”为名逃避监管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