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天长市某来电子、某泽电子等12家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生产厂家通过购买劣质的充电器外壳,减少内部生产工序等方式,未按照国家推荐性标准及团体标准生产、检验电动车充电器,明知不合格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62813元。
【调查和诉讼】
2022年1月18日,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长市院)对某来电子立案调查。经检验,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因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天长市院根据管辖规定将该案移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某来电子公司明知其生产的充电器不合格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极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该院于2022年3月18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某来公司召回产品、赔偿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82785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电动车充电器安全生产专项公益诉讼监督行动,对另发现的11家有同类违法行为的企业诉请召回产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均获法院支持。
为助推行业治理,天长市院针对电动车充电器行业存在问题向主管机关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行业监管与执法力度,规范行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通过系列案件办理,助推电动自行车充电器领域首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并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案例二: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2021年至2022年期间,辛某甲通过其经营的粮食收购点向当地小麦种植户收购“新麦26”和“伟隆169”新产小麦,安排辛某乙等3人筛选后冒充“新麦26”和“伟隆169”麦种,向不特定农户销售伪劣麦种共计296781元。
【调查和诉讼】
2022年12月8日,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濉溪县院)审查认为辛某甲等人行为可能侵害众多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国家粮食安全,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2023年3月10日,濉溪县院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辛某甲等4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涉案粮食收购点承担销售不合格麦种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890343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同年5月12日,濉溪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辛某甲等4人两年至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至二十万元不等刑罚,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一审生效。
针对本案中暴露的农资领域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完善问题,濉溪县院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督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构建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淮北市检察院与市农业农村局会签常态化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共同维护粮食安全,促进乡村振兴。
案例三: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淮南市某火锅店、牛某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淮南市某火锅店经营者牛某等人为节约成本,指使本店工作人员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锅底收集后制作成红油重复使用进行销售,经审计,该火锅店销售使用“口水油”制作的红汤火锅锅底金额为 1709998.2 元。
【调查和诉讼】
2022 年3月 24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淮南市院)就本案发布诉前公告。同年4月12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保委)函告淮南市院,其决定对淮南市某火锅店、牛某、王某等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为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淮南市院将案件线索连同相关证据移送省消保委,并积极提供法律支持。2022年7月5日,经省消保委授权,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淮南市院依法支持起诉,诉请判令淮南市某火锅店及其经营者牛某、王某等人承担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5129994.6元、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2023年8月1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上述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和消保委及时对案件宣传报道、释法说理,被多家国家级媒体刊载,强化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经营者法治意识。
案例四: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诉郁某某、李某某等2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3日,郁某某通过承包颍上县某肉类销售有限公司,收购生猪屠宰加工成白条肉对外销售。为获取不法利益,郁某某雇佣刘某某等人在生猪屠宰前对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和阿托品药物并灌水,以增加猪肉重量、提升猪肉成色,共生产、销售生猪肉6366707公斤,市场价值1.03亿余元。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业内专家论证,肾上腺素和阿托品属于兽医处方药物,在肉品中残留,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潜在危害。
【调查和诉讼】
2019年4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阜阳市院)对本案立案审查并成立专业化办案团队。因本案重大复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本案挂牌督办,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全程跟踪指导。经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2022年8月19日,阜阳市院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郁某某等24人连带承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猪肉造成的公益损害1.03亿余元,并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0.3亿余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11月28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是迄今我省案涉数额最大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力震慑食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间,宿松县某园餐饮公司、谢某等17家餐饮经营者以市场价三分之一的明显低价采购由病死猪肉加工而成的“羊排”食材合计12600余斤,制作成各式羊排菜品近3000份出售,获利15万余元。
【调查和诉讼】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宿松县院)发现上述系列案件线索后,迅速成立专案小组,于2022年7月5日始陆续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并发布诉前公告。因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宿松县院根据管辖规定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庆市院)移送部分案件。2023年,两级检察机关先后对17餐饮经营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各被告共计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53354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各被告均主动预交惩罚性赔偿金。2023年1至12月,法院对系列案件陆续判决或调解结案,均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针对该系列案件反映出的食品安全监管漏洞问题,2023年6月,宿松县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冷冻肉类食品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加强法治宣传,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安庆市院通过联动协作,促成安庆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冷冻肉类食品安全大排查,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六: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社区诊所违法销售精神类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合肥市瑶海区某私营诊所经营者刘某某、洪某某,在未要求提供医生处方、未核实购买者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向众多消费者甚至吸毒人员销售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复方曲马多、奥婷等,所售部分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在吸毒人群中滥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调查和督促履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瑶海区院)经梳理所办案件发现,辖区部分诊所存在违法销售精神药品的情形,随即开展调查核实。调查除核实了上述案件线索外,还发现辖区多个社区诊所亦存在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使用不当等问题。2023年5月,瑶海区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健委分别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涉案诊所依法查处;开展精神药品管理使用乱象的专项整治,规范诊所等医疗机构对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使用流程。
检察建议发出后,瑶海区院持续根据监督,促成两行政机关联合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先后对诊所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销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7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经营者严格落实精神药品采购、管理、使用规定,完善处方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严防精神药品滥用或流入非法渠道,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案例七: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埇桥区院)接到检察云平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部分住宅小区配备的现制现售饮水机箱体生锈、接水口长有苔藓,且普遍存在未依法公示卫生许可批件、水质检测报告等问题,居民饮水存在安全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埇桥区院先后走访辖区多个住宅小区,发现上述问题普遍存在,遂立案办理。2023年6月8日,埇桥区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问题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单位应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埇桥区院于当日向该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督部门现场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案涉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机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相关主体进行整改,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日常监管,对辖区内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机全面排查,消除饮水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两部门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开展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共排查现制现售饮用水机1076台,抽检水质106台,与经营者签订卫生安全承诺书74份,督促52户饮水机经营者补办营业执照,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27份,切实保障居民饮水安全。
案例八: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移动通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9年底至2021年7月,霍山县移动分公司一代办营业网点经营者杜某某等人在为用户办理业务时,将用户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出售给他人,导致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0月,霍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调取相关案件证据材料、查阅相关资料、听取相关单位意见等方式查明,基层通讯营业网点是公民个人办理新号入网、手机缴费、维修手机的主要场所,个别网点经营者利用老年人等对智能手机操作不熟练,未经消费者同意,将消费者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在各大平台注册并取得“新人权益”,严重威胁公民财产、人身安全。11月6日,霍山县检察院向行业主管机关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案涉通信企业完善网点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监管、惩戒机制,确保规范经营;督促案涉通信企业加强对网点代办商、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
收到检察建议后,主管机关约谈了移动分公司,要求该公司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完善落实监管机制。后移动分公司安排专人组织排查,并开展客户信息安全管理警示教育培训,开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宣传,开展相关业务服务规范、规定测试培训,签订《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承诺书》,筑牢个人信息安全屏障。
案例九:蚌埠市固镇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安徽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在其天猫商城旗舰店销售“碱蓬口腔抑菌膏”时,宣传该公司中国碱蓬海洋系列发明专利“生命健康产品”荣获钟老创新奖、医学科研成果一等奖,并展示相关奖牌奖杯以及发明专利证书,欺骗、误导消费者。该公司天猫店铺粉丝数为1.6万人,曾因其它虚构事实进行广告宣传于2023年4月被市场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9000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固镇县院)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上述案件线索。固镇县院通过调查发现,国家未设有钟老创新奖及钟南山创新奖,且产品宣称的科研成果无法查询、验证,该公司涉嫌虚构事实进行广告宣传。固镇县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审查。
2023年10月,固镇县院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某贸易公司虚假宣传行为依法查处并完善广告宣传监管机制。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10月14日立案调查,并派出执法队员前往公司实地进行核查。同年12月6日,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检察机关协同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对虚假广告宣传问题建立了长效管控机制。
案例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市场违法使用“生鲜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泾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泾县之窗”微信公众号发现,该县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肉类销售点普遍使用“生鲜灯”,使肉类等生鲜食品在红色灯光的照射下颜色失真,误导消费者的感官认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该现象在全市生鲜市场较为普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8月29日,宣城市检察机关在全市开展“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办案人员携带光谱分析仪对全市34家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的52个摊位现场检测,发现36个肉类销售点照明光源不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农贸市场照明标准值中的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0的规定,其中最低为-47.8,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感官判断。2023年9月至11月,两级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5件,建议其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生鲜超市进行排查整治,引导商家使用符合标准的生鲜灯。
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市场监督部门全面摸排“生鲜灯”使用情况,向相关销售点发放提醒告知书400余份;依据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2023年12月1日之后仍使用“生鲜灯”的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加强执法宣传,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