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用户1月6日在马鞍山市含山县运漕镇邮政代理点往北京寄一快递,物品为贵重茶叶,运费22元。1月11日,收件人仍未收到包裹,经与快递企业联系,反馈快递已丢失,经双方多次协商,企业答应照价赔偿。1月21日,企业客服人员联系已找到快件,将安排人员派送,但企业官网显示1月15日该件被签收。用户提出,企业服务超时,且私自篡改寄递信息,要求企业针对“声称包裹丢失,后又找到”事项给出合理解释,并对造成的延误进行赔偿。
二、办理情况:根据属地处理原则,用户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诉后,要求该企业说明情况并依法妥善处理该用户提出的服务质量异议。经核实,该件1月6日寄出,1月22日送达,全程16天,属于彻底延误。后企业与用户协商一致,赔偿3倍运费66元。
三、分析:此快件为省际快件,企业承诺的服务时限为3个日历天,从其交寄之日起,3+7个日历天后,快件仍未达到,则可视为该快件彻底延误。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GB/T 27917.3-2011),彻底延误按照快件丢失进行赔偿。但本案中,快件最终完成投递,经双方协商一致,企业按协商金额进行赔付。
将于2024年3月1日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