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评析

超市标价名不符实,消费者获惩罚性赔偿

2022-04-14   来源: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浏览:42484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1日,省消保委接到一起电话投诉,消费者称,3月23日在合肥某超市购物,看到了一款洗手液在做活动,超市用黄色标牌显示该商品“活动价”是23.9元,但是,该商品在实际结算时收款36.9元,商品标牌价和实付价相差13元。消费者认为超市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遂向我委投诉。
投诉处理:
  省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便与超市联系,经了解,消费者反应情况属实。省消保委向超市说明,经营者有明码标价的义务,出现价格变动,应当及时调整。超市标价与实际收费不符,应当依法赔偿。省消保委对商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商家同意依法赔偿消费者500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商家在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该超市商品标牌价和实际付款价不符,实际付款价高出标牌价56%,构成价格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