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徽省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作用,以专项行动为抓手,突出公益诉讼检察督促、协同、兜底的职能特点,接续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工作,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坚强保障。全年就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共办理案件线索1305件,立案713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410件,行政公益诉讼303件,制发检察建议251件,起诉253件。滁州市检察机关支持省消保委起诉董某明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入选最高检“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全省检察机关扎实办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案件,就食药品安全、假冒医用口罩、伪劣农资产品、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积极履职,实现消费者权益“应保尽保”;同时持续加大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提升案件质效。
(一)拓展消费维权案件领域
持续开展食药领域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工作。全省检察机关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认真落实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要求,扎实办好食品药品安全等传统领域消费维权案件。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持续深入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安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等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多地因地制宜开展“过期食品、标识不全食品”、“社区销售纯净水安全检察”等多个小专项,针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烟草贩卖、网络餐饮、假药劣药等突出问题,依法提起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年共办理食药领域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173件,立案600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339件,行政公益诉讼261件,制发检察建议216件,起诉211件。宣城市检察院与市农委会签《宣城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文件,同时梳理2020年以来农残超标公益诉讼案件340余件案件线索交办至下级院。
加大产品质量领域消费维权力度。助力防疫情。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结合疫情防控大局,紧紧围绕一次性医用口罩为重点的医疗器械等防控重点,同时将办案视野延伸至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精准监督、规范办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疫情防控大局作出应有的贡献。六安市院对丁某销售假冒医用防护口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丁某赔礼道歉、召回不符合标准的口罩,并支付消费者赔偿金120余万元,市中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全省检察机关根据省检察院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工作要求,开展涉农领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聚焦农资领域假化肥、农药、种子等突出问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滁州市院在办理张某龙、张某明等人生产、销售假化肥一案中,综合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对生产、销售假化肥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打击,从源头上保证化肥农资质量安全,维护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营造安全健康的农资消费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探索消费维权新领域。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要求,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消费维权案件80件。芜湖市湾沚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针对潘某某、周某某等装修装潢、建材销售、物业管理等从业人员为便于其推销业务而非法获取、提供该区部分住宅小区业务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危险,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有力惩治了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利辛县检察院办理的蒋某某、孙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被高检院在微信公众号上作为“等”外探索领域分享推广。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就孙某、李某等13人非法收集、出售公民信息3500万余条并非法获利侵害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法院判决支持。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蒙城县院对于某企业在电视台利用患者宣传药品功效的行为,依法向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蒙城县文化体育旅游局两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县电视台所播放的药品类广告进行了全面审查,所有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宣传都予以下架。宣城市宣州区院就市电视台私设非法频道,播放违法药品广告行为,分别向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
(二)开展支持消费公益诉讼
全省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支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驾护航,全年共支持起诉6件。滁州市检察机关针对董某明、王某鑫等11人销售假冒口子窖、天之蓝、五粮液等品牌系列白酒金额283万余元的行为,依法支持安徽省消保委对上述违法行为人分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经法院判决,上述违法行为人共承担387万余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该案的办理将支持起诉、惩罚赔偿两项制度充分结合,有效打击了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有力净化了消费市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同时该案入选高检院“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三)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全省检察机关在消费者权益维护领域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实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目的,净化市场环境,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权益。2021年共在229件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安庆市院办理的何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何某某购进未经报关及检验检疫的印度牛肉类产品价值10万余元。安庆市院依法提起三倍惩罚性赔偿诉求,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为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多地规范了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宿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宿州市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凝聚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体
(一)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
加强内部协作。全省检察机关着力建立上下协同、内部协作的省市县三级一体化办案机制。宿州市检察院制定出台《宿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实施办法(试行)》,打造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有序的一体化办案体系,探索在刑事部分审查起诉阶段由公益诉讼部门先行立案和履行诉前程序,避免延误刑事诉讼期限。基层院在建立“刑事+公益诉讼”办案组织,整合检察官办案组力量,统一办理涉及公益诉讼领域的刑事案件,力争不放过一件线索,最大化提高办案效率。
加大科技手段运用。建立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内部线索移送机制。依托智慧公益诉讼平台、无人机、卫星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获取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加大办案力度。阜阳市检察机关在高检院和省院的部署下,通过全市两级院上下互动、综合发力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了“网络外卖安全”、“校园周边”、“幼儿园食堂”、“饮用水安全”等一系列专项活动,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二)加强外部沟通协作
持续加强与外部协作协同协调,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相衔接的公益诉讼模式,不断丰富和拓展协作方式、协作内容,合力补齐社会治理短板,助推打通公益保护的“最后一公里”。建立协作机制。阜阳市检察院、六安市检察院等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指定《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会商磋商、服务保障、联合督办等机制,增强检察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合力,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开展联合执法。芜湖市两级检察院会同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二十余次,在网络餐饮领域进一步筑牢市场食品安全防线。合肥市检察机关结合未成年人保护要求,加大对校园周边产品质量监督力度,在2021年2月22日全市中小学开学的第一天,市检察院、蜀山区检察院会同小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联合对小庙镇中心小学附近商店进行检查,对经营者进行警示教育,随同的执法人员当场对不合格商品进行了下架处理。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邀请省市场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4家单位7名行政机关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安庆市检察院根据高检院、省院工作部署,邀请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三位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涵盖了食药抽检、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等专业领域,通过交流学习,提升了检察人员在药品安全领域的专业知识储备。
(三)充分调动社会力量
充分借助社会公众力量。检察机关通过鼓励社会公众的参与,广泛挖掘案件线索。宿州市、安庆市等都出台并落实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组织、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公益诉讼大保护的氛围,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药品安全的参与度。
积极开展公开听证工作。望江县院针对大量出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调查核实后认为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参与公开听证。
三、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效果
加强宣传。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公益诉讼的宣传。结合公益诉讼宣传周活动,制作精美宣传册,积极向群众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检察;通过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提高社会公众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知度,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明光市院在开展监督工作、摸排案件线索的同时,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对明光市高考考点学校食堂及周边小超市进行检查时,向经营者和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典型案例培育。全省检察机关强化案例培育意识,加强案例在业务工作中的指导、引领作用,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省检察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诉讼案例报送工作的通知》,建立案例月报制度,并积极向高检院报送相关案例,目前已有多篇案例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滁州市检察机关支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董某明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入选最高检“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促进行业治理。全省检察机关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工作的同时,注重加强类案监督,参与社会治理。宿松县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整改辖区内非法行医行为,推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宿松县个体(社区)医疗机构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县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年的集中整治活动。潜山市院在办理假冒口罩案件中,推动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的通告》,对当地口罩行业开展了近两个月的专项整治,有效规范了当地口罩生产销售市场,较好地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稳定。安庆市迎江区院针对“315”晚会曝光的“驻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驻店执业药师挂证乱象”等民生关注度较高的重点问题,积极排查辖区内药店互联网非法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市监局进行了专项整治。
四、2022年保护消费者权益重点工作安排
1.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办案力度。全省检察机关将继续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在聚焦传食品药品安全传统领域的同时,以产品质量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虚假广告等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积极稳妥办理“等”外领域案件,不断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新期待。
2.深化协同办案机制建设。与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加大沟通,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等作用,探索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与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对公益诉讼中面对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处理,在法院司法判决强制力的保障下发挥公益诉讼作用。探索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积极借助“外脑”,遇有复杂、疑难和专业问题时,可向专家咨询。
3.探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全省检察机关将加大对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的研讨力度,进一步明晰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统一惩罚性赔偿的尺度,根据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精神,对有惩罚必要性、能够实现惩罚目的的案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对于基于维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目的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规范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使用,探索推动全省范围建立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惩罚性赔偿金最终回归至消费者本身,在消费者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属被侵害消费权益的,将其纳入参与分配人员序列,根据受损情况,获取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
4.强化公益诉讼队伍建设。检察干警将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不断在提高检察建议的专业性、跟进监督上下功夫。对于发生在本地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事项,将及时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希望健全完善检察建议的发送程序和抄送制度,探索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与监督,并将公益诉讼工作纳入行政机关年度考评考量范围,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落实。
5.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新闻发布会、专题片、微电影、公益广告等媒体形式以及典型案例等,向社会公众宣传公益诉讼职能,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局面。通过宣传办理的成功案件,使群众更为直观的了解公益诉讼的工作职能,拓宽线索发现渠道,更好的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