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莫轻信 新三板投资走正途
【案情回顾】
某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因公司急需周转资金,以正在筹备A股上市为名,先后与多家股权投资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协议书》,委托他们寻找投资者。股权投资公司找到宣传团队,具体操作策划推广事宜。宣传团队一方面雇佣大批代理商通过组建微信群或QQ群,拉拢有投资意向的社会不特定对象入群;另一方面雇佣股票讲师、分析师通过开设网络直播间,向投资者分析新三板股票、讲授炒股技巧、夸大宣传并预测挂牌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鼓动投资者买入该挂牌公司股票。为获取投资者信任,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还向投资者承诺,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则按照约定进行回购,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投资者股票由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代持,并签订代持协议。经查实,该挂牌公司以上市为名,通过虚假宣传推广,以增资扩股、转让股票的方式,共向500余名投资者发行股票900余万股,非法募集资金1亿余元。
【案件分析与启示】
本案中,挂牌公司与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股权投资公司合谋,以上市为名,虚构或夸大公司经营业绩及上市后的盈利前景,吸引投资者在交易场所以外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购买挂牌公司股票。“股权代持”是新三板市场不合格投资者想要参与股票交易常见的手法之一。根据《公司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设立股权代持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投资者在参与新三板市场交易时,一是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委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二是要知悉适当性要求,了解投资门槛,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目标,警惕因不符合投资要求而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可能产生的纠纷;三是要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保持理性和谨慎的投资心态,不要被任何高额回报的口头承诺所蛊惑;四是要高度警惕通过微信群、QQ群、直播间等方式荐股的情况;五是要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注意留存相关交易的证据,为事后维权做好准备。(安徽证监局)
“直播荐股”莫轻信 理性投资走正途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某团伙通过多个500人微信群招揽大批投资者在某财经直播间开展“直播荐股”活动,宣称某股票至少还有3个涨停板,鼓动大批投资者以涨停价格买入该股票。百余位投资者听信“直播大V”带有蛊惑性言论以涨停价买入该股票后连续3天跌停,以致损失惨重。2020年以来,类似“直播荐股”活动多次发生。
【案件分析与启示】
本案中,该团伙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经营资质,以“投资高手在线荐股”为诱饵,在QQ群、微信群潜伏大量“托儿”吹嘘其在“荐股高手”的推荐下取得高额盈利,夸大资金实力,引诱投资者进入某财经直播间。在直播间用蛊惑人心的话术诱导投资者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以涨停价高位接盘股票,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一方面,根据《证券法》第120条、160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对未经批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依据《证券法》第213条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该团伙行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根据《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无资质团伙开展直播荐股诱骗投资者高价接盘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是非法行为,盲目跟从很容易上当受骗,且损失难以追回。
投资者在参与证券市场交易时,一是要练好理性投资基本功,了解股票风险特征,把握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远离微信群荐股、直播荐股等。时刻警惕新型网络诈骗,防范线上所谓“老师”、大V、群友等非法荐股;二是要讲学习,重识辨,主动学习证券市场相关知识,增强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辨识能力。关注投资对象基本面,消除“天上掉馅饼”的幻想,改变“一夜暴富”心态;三是要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为事后维权做好准备。(安徽证监局 )
“打新”软件莫轻信 理性投资走正途
近期,证券市场出现新骗术,不法分子借助微信群、QQ群,推荐投资者去下载所谓的机构打新专用APP,宣称能提高新股中签率。投资者下载使用后发现软件显示的中签率“果然”很高,但需要缴款到APP指定账户,而非投资者自身的账户。待股民转款后,软件则显示有故障,资金实际已被转走;为维持骗局,吸引投资者继续转款,不法分子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调查结果,谎称证券监管部门已调查软件功能并确认符合规定。
在此,安徽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对各类“股市黑嘴”“黑群”“黑APP”“非法荐股”“场外配资”要提高防范意识,所谓的“炒股神器”“打新软件”都是骗局,投资一定要选择合法市场、持牌机构、合规产品与正规软件。若遭遇投资诈骗,请妥善保留证据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安徽证监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