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6日,消费者在马鞍山市雨山区四姐弟便利店购买“天鹰牌”蝇香,使用后出现头晕症状,怀疑该蚊香为假农药,于是通过马鞍山统一政府热线服务平台进行投诉,希望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核实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便利店进行现场勘验,对该便利店经营者徐亚琴进行了询问,并于2020年10月12日对马鞍山市雨山区四姐弟便利店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一事审批立案。已查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体讨论,最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1%氯烯炔菊酯”蝇香产品;没收违法产品17盒,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68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典型案例,《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蝇香属于卫生用农药,其经营的农药货值小,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参照《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对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四)主动配合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了相应处罚决定。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温馨提醒广大经营者,购进产品时需及时检查产品登记证及相关标签,做到守法经营。
案例提供: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